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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顺延致工龄满10年可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先生为一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2月1日入职。2008年1月1日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张先生突患重病入院,他委托家属向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12月28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他发出书面通知书称:公司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张先生医疗期结束。2011年3月,张先生出院,要求公司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张先生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并非不得终止。故公司依法与张先生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与法不悖。经过一审、二审,张先生还是败诉。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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