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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工作年限满十年公司能否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2001年12月1日,顾女士进入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工作,服饰公司将其安排在上海的某大型商场担任营业员,双方签有多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外加提成奖金,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公司就提出顾女士之后的劳动合同改由与服饰公司上海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从合同订立主体发生变化外,其他内容如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约定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2013年3月初,顾女士听到上海子公司可能在合同到期后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消息后,于3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子公司发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理由为本人在服饰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工作超1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上海子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并未予以理会,而是于2013年3月31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顾女士于是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上海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上海子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持了顾女士主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事项。

 来源:劳动报2013年11月30日《劳权周刊》T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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