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08年2月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做网络管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的月工资为3000元。然而,工作中李女士常与同事发生争论,关系不太融洽,因此李女士便有了辞职的打算。2009年6月,李女士曾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称暂时找不到人手代替,希望李女士能继续坚持一段时间。于是,李女士又工作了6个月。可是,李女士与同事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因此,李女士于2010年1月向公司正式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对此没有任何回应。1个月后,李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便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一直未予办理。李女士虽然已经找到另外一份工作,对方公司也已向其发出录用通知,并载明月工资为3000元,但原用人单位的不配合导致李女士无法从事其他工作。2010年3月,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立即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以新单位提供的月工资为准,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损失。而用人单位辩称,之所以没有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是因为想留住李女士,现同意补办离职手续,但拒绝支付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限制。只要劳动者遵守法律程序提前递交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在30天后就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在本案中,原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李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侵犯了李女士的权利,并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女士仅凭录用通知,证明其所遭受的工资损失仍不充足,因此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仲裁委遂裁决原用人单位在10天内为李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向李女士赔偿损失。李女士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用人单位以新单位的月工资标准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李女士确实已经找到新工作,且月工资为3000元,最终判决原用人单位按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向李女士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