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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辞职公司能否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引发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0年,小李进入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为小李提供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2012年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起诉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

  庭审中,公司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查明,该20余万元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花费。小李对此表示,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5万元返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退还公司的培训费用。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公司近一万元。

 来源:劳动报2013年11月11日《劳权周刊》T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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