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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能否索要培训费用

  王先生原系北京世纪全景空调维修中心空调维修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维修中心与王先生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需在维修中心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王先生工作至2010年11月8日,随后自行离职。王先生在职期间,维修中心曾安排他参加7次由空调厂家提供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为空调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维修中心为王先生报销差旅费9774.7元及培训费4400元。

  维修中心认为,王先生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他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3年。根据双方约定,王先生应当自行承担培训费用,且公司无需支付他在培训期间的工资。为此,维修中心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先生返还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培训费用等共2万余元。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维修中心的请求,维修中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参加的是性质上属空调维修工种的基础职业培训内容,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专项培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之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中就职业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条款应属无效。一审法院驳回维修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劳动报2013年11月2日《劳权周刊》T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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