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李军(化名)送快递时被车撞伤,因延迟递交病假单遭公司解聘。仲裁委裁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对快递公司解聘之诉不予支持,自今年3月30日起恢复与李军的劳动关系;支付李军停工留薪工资4.3万余元。
李军与快递公司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2012年4月27日,李军在送快递途中与轿车发生碰撞,轿车驾驶员负全责。随后,公司多次就病假单、劳动能力鉴定等事由联系李军。今年3月底,公司以李军拒绝作劳动能力鉴定及未提交病假单为由,解除与李军的合同。4月上旬,李军提出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停工留薪工资4.3万余元。
快递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诉称,李军已获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付包括误工费在内各项费用15万余元。李军提交最后一份病假单日期为今年1月17日,提出休四周,之后未再提交病假单。因此,公司于今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按交通事故鉴定的休息期180天计算,李军应在2012年10月27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但李军拒绝鉴定,故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不应承担。此外,快递公司表示,李军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约为1800元/月,并没有5000元。
李军称,因自己仍处工伤期间,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还不能出具,工伤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合同。2月18日之后的病假单也曾以快递形式邮寄给公司,遭到拒收。
法院认为,虽然李军在今年2月18日之后的病假单,是在4月1日才向公司提交,但该瑕疵并不能否认其病假事实的存在,故法院认定在今年年3月30日,李军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快递公司应恢复与李军的劳动关系。因快递公司未能提供李军的收入证据,而李军认为其工资收入的辩称存在合理性和可信性,遂法院认定李军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快递公司还应支付李军4.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