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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六级能否拒绝工作调整

  黄某于2010年3月5日进入上海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3月4日终止,约定黄某工作部门为营销部,工作岗位为合同管理员,基本工资为每月1600元。

  2011年11月11日,黄某因公外出期间被人打伤右眼,造成右眼外伤,睫状体脉络膜脱离,右眼球钝挫伤。2012年元旦过后,黄某回物流公司上班。后经过有关部门认定,黄某属工伤,因工致残六级。

  2012年9月9日,物流公司向黄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外,其余与原劳动合同一致,黄某以相关条款需修改为由拒绝签订。双方因协商不一致发生了争执。自2012年10月27日起,黄某未再到物流公司上班。2012年10月31日,物流公司安排黄某从事保洁员工作,黄某表示不接受物流公司安排的保洁工岗位。2013年2月19日,黄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2012年11月至仲裁裁决日止的伤残津贴。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黄某认为,其工伤以后,右眼仅有光感,目前的身体状况仅可从事仓库管理员或门卫。工伤职工重新上岗的工作岗位应当协商一致,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其接受。

  公司认为,仓库管理员需要熟悉产品,进行出入库登记,属于比较复杂的技术岗位。门卫则实行“三班倒”,黄某眼睛不好,这两项工作均不适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本案中,黄某要求从事仓库管理员或者门卫的工作,但物流公司认为两项工作并不适合视力欠佳的人员从事。在黄某所要求的工作岗位并不适合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又于2012年10月31日安排黄某从事保洁工工作并无不当。在物流公司安排黄某适当工作后,黄某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并主张伤残津贴,因此,法院对于黄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报2013年10月26日《劳权周刊》T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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