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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能否因职工工作时吃产品为由解除合同

  王某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的裱花车间操作工,一次他在工作时吃了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被新来的副理发现。副理当场就批评了他,还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写下了事件陈述。不久,公司以王某“偷吃公司物品”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一名食品制作车间的操作工擅自吃猕猴桃的行为确有不妥,而且公司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告之不允许在车间吃东西。但实际上吃猕猴桃、樱桃等水果的行为,在车间里经常发生。公司称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影响很大,与事实不符。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劳动报2013年10月26日《劳权周刊》T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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