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李某从本市一所高等学府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被一家企业所录用,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2年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担任仓库保管员,月薪2500元,根据企业的效益和个人的考核每月发放奖金;另外,还有车贴和饭贴等津贴。去年春节前,李某经医院检查患有慢性疾病,不能正常上班,医院出具病假单,李某一直病假在家休息,享受病假待遇。 然而,在去年6月底,李某突然收到企业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希望其按时办理移交手续。李某收到通知后与企业人事部门电话联系,表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未听李某的解释,不久即与李某办理了终止合同的退工登记手续。 李某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上海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期满,但是其尚在患病期闻,正在医疗期内,“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是不应该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的,即使要终止合同,也要等到本人的医疗期才能终止”。 企业却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按照规定合同期满,企业不愿再与其续签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机构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期满,但是,李某患病还在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不能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待上述情形消失时,才能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现在企业擅自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