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律师在陪同客户去法院办事时,在法院内猝死。律师的遗孀钟女士向广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律所则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钟女士为此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所不服,接连打了一、二审两场官司,均告失败。 在2012年4月27日,钟女士再次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支持。然而,律所却不认可人社局的认定,将其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从林先生与他人的欠款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可知,该律师确实是该案的代理人。事发时该律师出现在法院是应委托人要求递相关材料,这一行为符合其履行委托业务的基本履职要求,亦属于律师代理行业的职业习惯。最终,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