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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除”派遣工,用人单位、派遣机构是否担责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突被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应该找谁索赔?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刘某2008年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到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一家商店上班。刘某为古驰公司工作了4年,工资从2000多元涨到1万多元。2012年11月21日,古驰公司以刘某在店内将公司员工内购清单明细展示给非公司员工看,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对刘某进行违纪处理。2012年12月4日,前锦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古驰贸易公司将刘某退回。

  2013年1月24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前锦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共同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法规上的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2012年度年终双薪。

 来源:《工人日报》2013年09月28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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