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梁、邱强(均为化名)分别于2001年2月、2007年5月进入某证券公司工作。赵梁曾任公司金融地产研究部总经理,邱强曾任公司机械行业研究员一职。在证券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在董事会批准的奖金额度内,根据公司激励机制核算出各部门奖金包,由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等。
2010年2月11日,证券公司分别向赵梁、邱强的银行账户汇入15.7万余元和16.9万余元。同年2月28日,赵梁、邱强提出辞职离开了公司。后来,两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索讨2009年度剩余未发放的奖金部分。2011年6月,该申请遭到仲裁委裁决拒绝,赵梁和邱强分别向静安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的记载,认定证券公司诉争奖金支付与考核期是否在职紧密相关。赵梁、邱强在2009年均为证券公司提供劳动,履行完全的劳动义务,证券公司也为赵梁、邱强计算了可享有2009年度奖金的金额,并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因此,赵梁、邱强的离职行为,不应视为对2009年度剩余奖金的放弃,法院遂判令证券公司分别支付赵梁、邱强31.49万余元和33.82万余元。
《劳动报》(2013年9月14日《劳权周刊》T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