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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单方制定的奖金方案有无法律效力

  李某于2009年9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2012年3月,该公司单方制定《完善管理岗位员工聘任工作的实施方案》,随后进行岗位竞聘。公司还规定,不按期限报名参加竞聘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按自动辞职处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已约定了工作岗位,因此未报名参加竞聘。4月23日,公司以未报名参加竞聘为由,要求李某调换工作岗位,李某未同意。4月30日,公司以李某未参加竞聘视为自动放弃为由,作出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参加公司竞聘,但公司单方制定的《完善管理岗位员工聘任工作的实施方案》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更乃至有无,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仅由公司单方决定实施,不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性要求,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依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公司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李某赔偿金6000元。

  《劳动报》(2013年9月14日《劳权周刊》T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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