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陈某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从事操作工,2008年由于其工作出色晋升为工作组组长。他的工资由原来的3000元上升到60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6年。操作工的主要任务是在机器出现问题后对机器进行校正,但是单位发现他们在上晚班的时候往往由一人看管机器,其他几人轮流睡觉,影响了正常工作。去年,陈某因被单位发现5次上晚班时睡觉,遭到开除。
陈某不服,申请仲裁。单位表示,有规章约定上班睡觉5次者可以开除。但是,经查这一规定是在陈某有过睡觉行为后才施行的。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单位的处罚规定不存在溯及力。因此,单位对于陈某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该处罚规定,解除陈某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报》(2013年9月14日《劳权周刊》T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