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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假”如何享受休假待遇

  曹小姐是上海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女职员,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2011年7月31日。

  2011年5月,曹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即向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公司便与曹小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其中明确:曹小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但鉴于曹小姐发生了怀孕的法定事由,故双方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结束后终止。7月20日,曹小姐不幸流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形后,便在2011年7月31日合同到期之日向曹小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曹小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公司依然坚持其终止决定。于是,曹小姐提请仲裁。

  曹小姐认为,公司已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曹小姐哺乳期结束后终止。虽然自己不幸流产,但公司仍应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计算至一个合理估算的哺乳期结束之日终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怀孕后流产,劳动者应享有“小产假”,2011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劳动者仍在“小产假”中,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调解下,用人单位最终与曹小姐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11年8月31日终止。

 来源:《劳动报》(2013年9月7日《劳权周刊》T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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