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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信息填写有误单位能否以此解雇

  2011年6月1日,胡女士经猎头推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4日,胡女士突然收到来自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胡女士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公司称胡女士应聘时在学历一栏中写明: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专业为会计;2008至2010年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大学,专业为英语。但据公司查证,其真实情况是:胡女士在2005年方才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的会计专科学历,2011年3月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而且都是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的。因此,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第39条解除与胡女士的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2011年12月26日。胡女士则认为,自己填写的学习时间段属于笔误,而至于学历是专科还是本科,是全日制还是自学,公司的应聘表没有要求填写,因此自己并不存在欺诈的问题。而且自己入职以来工作表现一向良好,公司的解雇理由并不成立。在与公司交涉无果之后,胡女士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2011年12月27日起的劳动关系,并补发仲裁期间的工资。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证,胡女士于1999年10月至2004年10月参加会计专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学校为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6月毕业。2008年3月至2011年1月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英语(专升本)专业三年制本科学习,2011年3月毕业。虽然胡女士在应聘表中对求

  学时间的填写存在瑕疵,但即便如此,根据公司例行的招聘录用程序(例如胡女士当时已向公司递交了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已经知晓胡女士真实的学历信息,现公司以胡女士提供虚假学历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遂支持了胡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结果与劳动仲裁相同。

 来源:《劳动报》(2013年9月7日《劳权周刊》T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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