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小王于2011年8月入职忠典公司,担任开发办主任一职,主要从事一家杂志的广告招商项目。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小王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小王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他的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客户的业务无人接管,造成合同违约,公司被客户扣除业务保证金10万元。忠典公司以小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后,近日忠典公司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和忠典公司另有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经法院判决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公司主张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就10万元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公司也仅仅提交了一张客户出具的《通知》,并没有其他实际支付款项或扣款的凭证予以证明,所以法院不认可实际产生了10万元损失;就损失的发生与小王离职的因果关系而言,公司并未能充分证明小王离职后该项目处于无人接管的状态,故法院认为不宜认定损失应由小王承担。最终,海淀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