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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辞职有效吗

  37岁的周女士曾就任一家外资贸易公司经理一职,月薪为7600元。做了仅仅几个月,周女士就因为一件小事赌气决定放弃这份工作。她于当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电子邮件,并署上了自己的姓名。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继而,周女士告到了法院。

  她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周女士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并有清晰的电子签名,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周女士在接到公司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来源:劳动报  作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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