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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设立前来沪打工者解约赔偿如何算

  傅先生系外省来沪从业人员,1998年10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公司自2002年11月起为傅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10年5月11日,傅先生与公司经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同日,公司以傅先生在上班时间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傅先生的劳动合同。傅先生则认为,自己虽与经理发生争执,但公司借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傅先生支付赔偿金。但是,仲裁委同时认为,公司自2002年11月起为傅先生缴纳综合保险,而傅先生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2002年10月前为公司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因此赔偿金应从2002年11月起算。最终裁决公司向傅先生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傅先生对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服,认为应从1998年10月进入公司之日起计算赔偿金,而非公司为其缴纳综合保险之日。于是,傅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仲裁的裁决结果相同,傅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确系违法解除,现傅先生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傅先生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在计算时应当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即应当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算。因此,原审法院仅以傅先生无证据证明其系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为由,从公司缴纳综合保险之月起计算工龄的方法不妥当,应予以调整。最终认定傅先生于1998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2010年5月离开公司,以此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从而支持了傅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劳动报  作者: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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