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丁原是某区属企业的职工,是作为技术人员引进该厂的。工作一年后,因积劳成疾,一直病休在家。为了病假工资的问题老丁曾与公司发生过争执。老丁进单位后,厂方一直没与老丁签过劳动合同。2008年前,为了应付劳动监察的检查,单位要求老丁们都要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老丁只好签了合同。这份合同到期后,单位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为老丁开具了退工单。老丁认为该份合同是无效的,坚决不同意单位与老丁终止合同。单位领导讲,不同意你就去仲裁好了。为了解决问题,老丁向仲裁提出了申请,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后来,仲裁员和老丁讲,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看看能否调解,因为失去工作已经有段时间了,最终,老丁不得不接受了厂里提出的拿三万元补偿离职的方案。由于老丁身体状况不好,以后也一直没找到工作,老丁现在觉得,这个调解方案对他不利,而且是被迫签字的,而且仲裁委员会似乎也不是司法机构,老丁问能不能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调解协议。
法官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为了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更具有群众性、社会性、公正性,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并对仲裁员的从业资格有严格的要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期间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收调解协议前反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决。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案件外),应当在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期限届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就仲裁程序的非选择性及仲裁裁决的可强制执行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成立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联合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而非普通的民间组织。
从老丁反映的情况看,老丁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相应补偿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老丁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份调解协议的。至于老丁所提到的劳动合同及调解协议无效的问题,从老丁国法律规定的要求看,对于无效合同的主张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老丁的主张也是难以被采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