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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固定期合同后单位是否必须要签无固定合同

  2007年9月10日,徐女士进入上海某保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担任客户服务经理职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徐女士续签了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9月9日,公司和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9日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不变;二、双方将于延长后的劳动合同的前期协商续签事宜,如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2013年8月13日,公司向徐女士发出《劳动合同续订征询表》,徐女士书面确认同意续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9日,公司向徐女士出具《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函》,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徐女士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的3倍,公司按照支付广州市职工月平均的3倍为标准支付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5634元,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徐女士认为,公司自2008年之后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续订征询函中自己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013年9月13日,徐女士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268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徐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上海某基层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公司无需向徐女士支付赔偿金191268元。

 来源:劳动报2014年2月22日《劳权周刊》T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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