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岳某应聘入职上海某会展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职务为销售顾问,工资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同时,公司也对岳某进行了《员工手册》培训等事宜,岳某也签收了公司《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的作为一次严重警告;累计收到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
岳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对其作出了两次严重警告及两次警告的处分。岳某接受上述相关处分。
2013年6月26日,由于岳某在上班途中,因高血压突感不适,随即去医院就诊,由于忘带手机未及时向公司请假。公司主管发现其未上班,随即拨打其电话,但无人接听。2013年6月27日,岳某回公司上班后,提供了相关病假单及病历记录,但公司以其6月26日旷工为由出具了一张警告处分单。
2013年9月3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岳某的劳动关系。
岳某对公司的做法不服,向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岳某认为,2013年6月26日,他真的是去看病,由于病情突然,未及时与公司联系,并提供了相关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及病历证明,故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实属不合理。
公司认为,当天岳某主管因发现岳某未来上班,随即打电话,因他个人原因未带手机,也未按公司规定向主管请假,故当天应算旷工一日,给予一张警告处分单。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的作为一次严重警告;累计收到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是有理有据的。
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