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日,章女士进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杭州。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工作岗位为市场部业务员;《内贸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内贸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在聘业务员的考核内容为有效销售额,即以货款到账数为准;每半年设为一个考核周期,中途每三个月统计公布一次;所有业务员按销售额高低计分。得分低于60分将被敦促;得分低于30分者,待遇向下挂一档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本人申请仍可在一年内担任停薪兼职业务员,若今后做出业绩,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仍可恢复为正式业务员。
贸易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签约员工在合同期内,若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义务。如根据《内贸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务员考核得分低于30分者等。”
2012年第三季度,章女士的“考核分数”为10分;2012年第四季度及2013年第一季度的“考核分数”则均为0分。2013年3月25日,贸易公司对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称“根据公司《内贸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本期考核你得0分;依据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合同期内,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行为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随即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义务;……9、根据《内贸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业务员考核得分低于30分的,现公司决定于2013年4月1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50元。
章女士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向杭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相当于9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7800元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150元。此案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结案。
仲裁委认为,章女士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支持了章女士的全部诉请。贸易公司不服,起诉到上海某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则认为贸易公司“业务员考核得分低于30分属严重违纪”的规定无效,但因章女士只要求贸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章女士同意贸易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判决贸易公司支付经补偿金,无需支付代通金。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