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黄镇应聘本市某餐饮公司工作时,填写一份曾任职单位的《面试甄选评核表》,经该餐饮公司人事部面试审核确认“已核实,无纠纷”。岂料,录用仅一个多月,该餐饮公司以黄镇添有虚报工作经历据此作出解雇。因黄镇不服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00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支持了黄镇之诉。
2013年8月27日,黄镇携《劳动手册》前往该餐饮公司应聘接受面试,当时黄镇按要求填写了《面试甄选评核表》,介绍了他自2010年至2013年5月间,先后在3家食品单位所从事的工种及离职原因,称有的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有的单位搬迁郊区偏远地区,有的单位支付的薪酬不高等。该餐饮公司在黄镇所填写处写明:“已核实,无纠纷。”在该表中黄镇允诺:“本人允许审查表内所填写内容,如有虚假情况愿意受解职处分。”次日,黄镇进入该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12日,该餐饮公司电话通知黄镇,称他所填写《面试甄选评核表》的工作经历,与《劳动手册》确认内容不一致,以此解除了与黄镇的劳动关系。不服该餐饮公司处罚的黄镇,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裁决的部分支持。
2014年3月上旬,黄镇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称,所填写的《面试甄选评核表》,经该餐饮公司人事部雇员的审核确认“无纠纷”再被录取的,现该餐饮公司的解约属违法解雇,请求判令该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在《面试甄选评核表》上写明“已核实,无纠纷。”一审判决该餐饮公司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