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单位提供的任何职业培训,都要与单位约定服务期吗?王先生就因为这个问题,与单位闹上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先生经熟人介绍,于2010年10月入职某空调维修中心任空调维修工,双方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的月薪为4500元。2012年6月,维修中心全月安排王某参加了由空调厂家提供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为空调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维修中心共为王某报销差旅费8800元及培训费5500元。2012年7月,维修中心与王某签订了《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需在中心工作满5年,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14300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4500元。
2013年3月,王某找到了另一家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相对更好的单位,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心人事经理表示,解除合同需先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总计18800元。王先生觉得维修中心的离职要求太苛刻,索性在提出离职申请的30天后不告而别。6月中旬,维修中心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支付全部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总计18800元。
维修中心表示,双方签订有《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王先生继续在中心工作5年,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需返还全部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18800元。对此,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王先生则表示,协议虽然是本人签字的,但内心并不情愿,当时中心的态度很强硬,如果不签的话工作也会不保。2013年3月,本人找到了新的工作准备跳槽,中心要求先返还这笔钱才能办离职,我觉得这是霸王条款,所以在提出离职申请的30天后自行离职了,希望仲裁委确认协议无效。
最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维修中心的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