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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内竟被终止劳动合同

  任期未满合同竟被终止

  说起自己的单位,徐晓明仍是充满了感情。他说他和单位的渊源要从公司建立之初说起。

  “2004年我家亲戚买了块地,佳颀借了这块地造厂房,就是这样,一来二往,我和公司的大老板认识了。”佳颀公司的大老板是个台湾人,在造厂房的过程中,和徐晓明打过几回交道,觉得他做事踏实,为人老实,就开出了2500元的工资,希望徐晓明到公司干活。徐晓明回忆,当时,他正好从上海青浦重固供销合作社下岗在家,就答应了下来,但提出的条件是:“别一上来就开那么高的工资,先从800元做起,试两个月,觉得我可以胜任再给加工资。”这一席话让台湾老板对徐晓明十分赏识,从造厂房到公司开张后的所有内勤工作,全交由他一人掌管,徐晓明也用自己的努力让工资一步步升到了4000多元,并出任总务一职。

  2007年3月,佳颀按照民主程序进行了第一届工会主席选举,徐晓明被选举为兼职工会主席,任期3年;2010年4月21日,徐晓明连任工会主席,任期5年,至2015年4月21日。这两次任职均得到了公司上级工会即青浦区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的批复同意。“大老板不常来,日常工作任命张炯经理负责。之前一直风平浪静,大家关系也都处得不错,矛盾从2012年的时候集中爆发出来。”徐晓明揣摩,之前公司虽然有工会,但并没有实际发挥作用,后来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主席王华跟他多次沟通,希望公司工会能真正运转起来,徐晓明作为工会主席,也希望能有所作为。“不知道是不是这过程中触及到公司利益了,比如缴纳工会经费什么的,再加上之前也有些误会,可能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张炯经理对我有些不满。”

  徐晓明回忆,就在2012年11月初,张炯找到他,称公司效益不好,55周岁以上的职工合同到期后都不再续签了。而符合这一条件的全公司上下就徐晓明一人。“我的上一份合同是从2011年12月26日签到2012年11月30日止的,55岁以上的老职工也就我一人”,这种种巧合让徐晓明不由自主地和之前缴纳工会经费、开展工会工作等事情挂起钩来。当月月末,他果然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而此时,他工会主席的任职尚未到期。

  第一次“罢免”被视作无效

  虽说徐晓明是公司的元老,也是工会主席,但在专制的行政命令前,他仍有些底气不足。于是他想到了向上级工会求助,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给予了实际支持。“我们一直都希望矛盾能通过协商获得解决,不要大动干戈,所以听说这件事后,我们总工会马上就跟公司联系了,想先协商看看。”王华向记者介绍,但显然这次协商没有取得期望的结果,“我们跟公司普及了法律,明确了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在没有严重违纪的情况下,要顺延到他任期期满。但公司对这些都不很在意,态度仍然十分强硬,扔了几千元说是补偿,拿不拿都这个结果。”

  协商这条路走不通,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决定运用法律武器帮助这位工会主席维权到底。“其实这件事对我们来说很重要,如果工会主席因为履职被解除,而上级工会不出面,那以后还有谁愿意来做工会工作,社区里的企业都看着,所以上级工会一定要有所作为。”不仅仅是嘴上说说,社区总工会请出了区总的法律顾问团,于1月21日帮助徐晓明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申请,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等。

  或许是看到了社区总工会有所行动,公司很快作出了应对:2013年2月1日,公司未经上级工会同意,重新召开了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徐晓明工会主席的职务,改由张炯任工会主席。事后,公司快递了一份有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要到社区总工会,将选举结果通知了他们。“按照规定程序,召开职代会前应当先通知上级工会,佳颀并没有告知过,只是将结果快递了一份复印件过来,这不符合法律程序。”王华解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社区总工会给予了一份对选举结果不予认可的复函。

  佳颀公司并没有就此善罢甘休,2013年3月,公司一纸“诉状”将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告到了青浦区总工会,称社区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区总对这事很重视,马上就派调查组来调查情况了,“幸好我们那时候开职代会的资料保存得很好,调查组来人一看就都明白了,徐晓明被选举为工会主席的程序完全合法。”区总也就此给予了回复:1、经核实,认定佳颀公司2010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整个选举过程是合法的。2、公司2013年2月1日未按工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召开的第二届工会代表大会不符合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另谋他法故伎重演

  2013年4月22日,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区总认定徐晓明为合法工会主席的调查结果裁决,徐晓明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延续至其任期期满,因此,公司当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这一裁决结果直接证明了佳颀公司第一次的“努力”宣告失败,但公司并不甘心,又另谋他法故伎重演了一次。“佳颀实际上注册了两个公司,一个是上海佳颀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在青浦工业园区,另一个名字叫上海佳颀服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但注册地不在青浦,两家公司是一套班子,但都是独立法人。”徐晓明介绍,公司看青浦这条路走不通,仲裁又不支持,就想办法另辟蹊径,向第一分公司所在区申请组建工会,并继续选举张炯担任工会主席。“他们明显存在欺骗瞒报的现象,申报的会议决议就是上次报青浦的,人还是那一拨人,他们还以上海佳颀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上报,而没有以第一分公司的实际名称上报。”

  都说不打无准备的仗,佳颀公司的这一做法实际是在为后面的官司“铺路”。2013年5月22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徐晓明工会主席的身份系造假,其之前的选举材料都是伪造的;其次是因为徐晓明是与上海青浦重固供销合作社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从未解除,所以他与佳颀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具备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况且,公司已经重新召开了工会代表大会明确了张炯才是佳颀公司的工会主席。

  在公司起诉阶段,因为涉及其他区县及社区总工会,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又多方沟通联系:“因为公司欺瞒,在青浦区已经有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了,如果他再以同样的组织成员在其他区那里组建工会,就牵涉到重复建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及时把真实的情况告诉对方。好在市总工会也帮助我们进行了协调,给出了正确的处理意见。”说起整个维权过程,徐晓明坦言,要不是有社区总工会支持,从仲裁到与企业沟通,再到法院打官司,这一路凭借他一人真的没勇气走下来:“这过程不仅耗费大量时间,还要取证,要动用律师,律师费就不知道要多少了,虽然王主席他们也事先跟我打过预防针,说如果官司输了,怎么判就怎么执行,但我的底气还是有的,至少不会觉得是自己孤军作战,真的是感觉有组织依靠了。”

  得益于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的协调沟通,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认为徐晓明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在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后,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双方之间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次,徐晓明的工会主席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2015年4月21日即其工会主席任职期满为止,公司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徐晓明加班工资的申请。

  终审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输了仲裁输一审,公司并未停止诉讼,以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理由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答辩阶段,公司着重强调了徐晓明与公司并非普通的劳动关系,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劳动关系处理的仅限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四类人员。上海青浦重固供销合作社从未中断或终止每月向徐晓明发放固定工资,每月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即他从未出于隐性失业或无业的欠保护状态,他依照《劳动合同法》享有的权利从未受到任何限制或削弱,因此他不属于这四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不能参照使用一般劳动关系,不具有被选举和担任佳颀公司工会主席职务的资格。

  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晓明下岗再就业的精神值得鼓励,且他并不会因其是下岗、待岗人员而丧失担任佳颀公司工会主席的资格,他的工会主席身份是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来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的恢复其劳动关系的判决,驳回了企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那天,徐晓明才感觉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判决生效之后,香花桥地区总工会主席王华亲自陪着徐晓明回公司上班,希望双方尽快解决纷争,履行法律判决。目前双方就履行方式还在协商之中,但相信很快这场为期一年半的工会主席维权争议就会真正有个结局。

 来源:《劳动报》6月21日劳权周刊T2、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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