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购买重型半挂车后挂靠在临沭县某货运公司名下,雇用李某和王某跑运输。2013年5月17日4时许,王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过度疲劳与前方车辆相撞,致使坐在副驾驶座的李某受伤致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今年1月,经法医鉴定,李某左胫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20日。后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丁某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货运公司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涉及的事故车辆属于上述情形,李某要求被挂靠人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丁某限期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0853.77元,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