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单位上班,单位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同年6月14日,单位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次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仍不同意。后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拒绝该岗位调整,仍未去公司上班。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后,该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其工作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法院遂判令该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3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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