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于2012年8月31日进入某快递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汪某的工作形式为非全日制,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工资3500元。2013年4月16日,该快递公司口头通知汪某不用再来上班了。汪某认为,虽然双方曾口头约定工作形式为非全日制,每天工作3小时,但实际上自己每天下午两点开始上班,下班时间很不固定,工作时间经常超过3小时。另外,自己还经常参与值班,快递也将值班费打入工资一起支付。因此,汪某主张自己与快递公司其实是标准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快递公司认为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公司可以随时终止用工。汪某与快递公司沟通无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快递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取决于汪某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标准劳动关系。本案中汪某并非坐班制,每天工作时间在3小时左右,双方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并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汪某主张自己每天工作时间远超约定的3个小时,而且加上经常值班,平均下来每天工作时间已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也已超过24个小时,但是汪某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不能认定双方是标准劳动关系,因此不支持汪某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