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市总工会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联手,积极推动本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本市共签订了4923份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63559个、职工858820人;签订了325份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3979个、职工412607人。
一、依托社会各方抓建制。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并将镇、街道、经济园区一级的三方协商机制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有机结合,在三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提高集体合同对众多小企业的覆盖率,目前,上海已在所有19个区县和200多个镇、街道、经济园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83368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有76%的企业由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为促进制度建设,一是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发文,分层次、有区别、全方位地推进;二是配合人大、政协,通过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调研等形式,不断规范;三是会同企业联合会和主要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开展“建诚信、创五星企业”活动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营造集体协商的氛围,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创新工作模式抓关键。针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小企业,且基层工会的协商能力往往较弱的实际情况,上海工会积极创新工作模式,不断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一是在协商方式上,推行“上代表下、上参与下、上指导下”的工作模式。根据不同区域或行业的规模,分别由上级工会代表、参与和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而且较好地改变了基层工会在协商谈判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能力不适应的问题;二是在程序运作上,推行“2+X”的工作模式。“2”指的是平等协商集制度和职代会制度。“X”指的是在以上两项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厂务公开、职工董、监事等若干种民主形式作为补充,以提高企业方和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增加协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三是在签订方式上,推行“集体协商、单个签订”的模式。由区域性工会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与企业“一对一”地签订集体合同,还有的企业工会在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框架下,再与企业行政协商增加内容或提高标准,签订具有企业标准的集体协议。
三、坚持政府主导作用抓推动。上海市总工会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企业联合会联合转发国家三方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规则进行引导和规范,同时,市总工会还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同运作,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工作,合力抓骨干培训,一起培育典型经验,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紧密配合、工会具体主抓的工作格局。2006年,针对集体协商中比较突出的劳动定额问题,以纺织行业为突破口,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联合成立了“上海市纺织行业劳动定额标准问题”调研课题组,共同对本市纺织行业劳动定额标准问题进行调研,为基层工会与企业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定额方面的集体合同提供了支持。同时三方还选树30家“上海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示范单位”,编写了上海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示范单位经验汇编,帮助和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地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发展规划和部门的考核内容,建立分级目标责任制,为推动全区和各街道、镇、社区的集体合同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促进机制联动抓深化。上海工会为深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采取机制整合、优势互补的方式,促进区域(行业)工会与政府(行政)的联席会议、区域三方协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等机制的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将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反映到政府或行政层面,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三方协商机制重在使集体协商的内容得到企业方的理解和接受,实现互利双赢,使集体合同能更好地实施和履行;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审议,使集体合同更具广泛的群众基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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