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党委要求组织实施对宝钢股份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对宝钢股份职代会负责。
第三条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宝钢股份工会组织民管部。
第四条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宝钢股份对领导人员评价管理的制度,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对领导人员思想、工作、廉洁、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协助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干群关系;
二、提出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方案,做好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组织工作和材料的整理工作;
三、对在评议中反映出来需要核实的问题,按照领导人员管理的权限,负责向宝钢股份主管部门反映;
四、负责将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人;
五、指导和协助各分(子)公司的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开展工作。各分、子公司、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根据宝钢股份的统一布置,由本单位的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组织开展;
六、完成宝钢股份职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五条评议的对象
1、公司领导人员;
2、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第六条评议内容
按照宝钢股份党委提出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四好”班子的要求,重点对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测评;对领导人员的“称职度”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评议的办法
一、由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共同组织实施。
二、宝钢股份领导人员在宝钢股份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上进行民主测评。职工代表会议测评时,参加测评的职工代表不少于全体职代会代表的三分之一,代表结构需符合职代会代表的结构要求。
三、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在机关党委的组织、指导下,由本部门员工及有业务联系的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四、被评议的领导人员需向参加评议的职工代表述职。
五、评议的方法以组织职工代表填写《民主评议表》为主,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
六、将评议结果书面上报公司党委,并将评议情况反馈给被评议人。
第八条工作制度
一、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年度的工作重点作出安排,并将《工作计划》发给各位委员,各位委员按照计划安排开展工作。
二、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汇总、交流对领导人员的反映,对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员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与分(子)公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日常管理
一、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与工会组织民管部保持信息沟通,工会组织民管部对委员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与各分(子)公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各分(子)公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可以邀请宝钢股份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或工会组织民管部有关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工作和活动。
三、工会组织民管部对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跟踪反馈。
四、工会组织民管部对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的每次活动做好记录,为委员会每年向职代会汇报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条本《细则》经宝钢股份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