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大召开《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解读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豪、周禹鹏、王培生、杨定华等出席会议。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上海在职代会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积极的进展,截止2009年底,全市已建立职代会35243个,覆盖企事业单位105600家。多年的实践表明,职代会制度以其代表的广泛性、职权的全面性、议事规则的规范性、组织制度的完整性,无论是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还是对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机制性作用。本次立法拟对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以固化,同时对职代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予以规范。从目前条例草案的内容看,本次立法有以下四个亮点:
亮点一:非公企业和事业单位均适用条例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适用条例。市总工会副主席茆荣华在立法解读会上表示,“从本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的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但非公企业长期以来因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影响了职代会建制的进展和规范。”职工作为劳动者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都应当保证职工充分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条例(草案)》中规定了所有企业都适用条例,从法律上进一步保证和推进了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全面建制,从而保障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次立法还明确了事业单位也适用条例。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一样,也应获得主体地位的尊重,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目前,本市的事业单位已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亮点二:职代会“五项职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在表述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时,先设定了针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共性职权,再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既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共性要求,又兼顾职代会建制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的差异。此次立法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五项职权”,体现了职工对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审议权、知情权和建议权,明确了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由企事业单位行政单方决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方案;规定了企事业单位与工会集体协商后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强调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履行民主程序时,必须将改革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同时须将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
亮点三:条例为劳务派遣工当选职工代表留有空间
《条例(草案)》不再突出以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职工代表资格的界定标准,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既充分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主要在具备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职工中产生职工代表的现状,又为部分以劳务派遣工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探索在劳务派遣工等群体中产生职工代表留有空间。根据上海实际,《条例(草案)》对建立职工代表的构成比例采取“限高”和“限低”的方式。限低方面规定职工代表构成以一线职工为主体,通常理解为不低于50%,限高方面规定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此外,《条例(草案)》要求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亮点四:专章规定职代会议事规则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
确保职代会的程序公正是职代会制度作用发挥和体现效能的关键和基础。为此,《条例(草案)》将职代会议事规则专设一章,突出强调职代会议事规则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关键程序,按照会前、会中、会后的顺序加以明确,突出职代会程序的重要性和规范性,让职代会的民主程序既规范履行,又充分融入职工的参与和互动。
《条例(草案)》还对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作专章规定。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是上海首创的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实现途径,是上海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特色和亮点,主要解决本区域或者本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有效解决了非公小企业难以独立建立职代会的问题。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是企业与社会、行业互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形式,对推进本市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加强本市的职代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截止2009年底,本市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建制3984个,覆盖非公小企业74341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