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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二)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职代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
  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4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大型集团公司的职代会代表,应由公司(含分、子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代表组成,领导干部比例不得大于50%。
  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代表,应以一线科技、文化、医务人员、教员等为主体。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代表资格审查
  职代会换届或新建,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本单位在册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10%左右。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八)、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九)、职工代表的撤换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十)、职工代表下岗、转岗、待岗,其代表资格的确定
  1、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选区履行增补程序;
  2、保留劳动关系,不离开企业的短期待岗,应保留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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