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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四)
  四、职代会职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是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是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五是对经营者、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的选举权;
  六是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一)、审议建议权:
  1、审议内容:
  凡涉及企业资产运作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的事项,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职工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等交缴情况,均应向职代会定期报告。对事关企业体制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工会有目的地征求职工意见,反馈信息;
  (2)行政起草决策方案或工作报告时,工会参与起草,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专门小组作专项调查考察等可行性论证;
  (3)形成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
  (4)召开预备会议,组织审议,工会整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反馈给行政;
  (5)行政召开厂务会议,吸纳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决策方案后,再一次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然后作出决策;
  (6)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形成实施决议。
  3、审议权限: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方案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1、审议内容
  (1)经济责任制方案和或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方案;
  (2)工资制度的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含领导干部分配方案);
  (3)职工奖惩办法;
  (4)劳动保护措施;
  (5)经济性裁员,进入破产程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等各种形式的改革改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6)集体合同草案。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制订方案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工会参与方案的制订;
  (2)工会和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调研,作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代表,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组织审议,提出意见;
  (4)行政领导分析代表提出的意见要求,吸纳合理意见要求:
  (5)根据需要,组织专题恳谈会、沟通会,行政领导直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面对面地解释方案中有关问题,取得共识;
  (6)召开职代会,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交大会表决;
  (7)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再作修订,提请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正式实施。
  3、审议权限:
  在审议、审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1、审议范围:
  (1)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
  (2)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3)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2、审议程序
  (1)行政与工会共同制订方案,工会征集职工意见,作为方案制订的依据;
  (2)工会和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代表,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组织代表审议,听取意见;
  (4)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正方案;
  (5)召开职代会,对方案作出决定。
  3、审议权限:
  在审议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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