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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议监督权 1、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接受企事业党组织的领导,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程序进行。 3、民主评议干部实施机构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属民主评议工作专门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纪委、工会、干部人事部门及其他各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 4、对象和范围: (1)公司制企业中:由在册职工担任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裁、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分公司中: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部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2)工厂制企业中:正副厂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分厂、车间、部门的正副厂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3)其它企事业中的行政正副职、党组织正副书记。 (4)各级工会主席接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评议或纳入同级领导一并接受职代会评议。 (5)企事业认为需要评议的人员。 5、评议的主要内容: (1)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法治观念、市场意识; (2)依靠职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 (3)关心职工办实事; (4)廉洁勤政、以身作则; (5)管理水平; (6)经营效益状况和工作实绩; (7)决策的正确性、成功率; (8)内部分配的公正公开; (9)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10)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等等。 6、评议的方法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方法主要是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一般应分级、分层次进行。 无记名测评的代表人数应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能以中层以上干部的测评取代职工代表的测评;同时,要组织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听取评议意见。 7、评议的程序: (1)开好评议工作动员会和代表培训会; (2)召开职代会; (3)被评议干部必须作述职、述廉报告; (4)职工代表进行集中评议或个别评议; (5)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 (6)汇总民主评议意见; ①汇总无记名测评表; ②汇总职工代表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意见; (7)将职工代表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反馈; (8)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9)结合评议举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自我批评,表示整改态度。 8、评议结果的报告: (1)坚持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公开性。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后,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评议书面意见应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工会报告,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推荐、任免的依据;对在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中,未获得60%以上信任票的干部,民主评议专门小组(委员会)应提出撤免建议。 (3)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内容: ①被评议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职年限、政治面貌; ②本人述职报告; ③测评汇总表; ④评议情况概述;包括评议时间,参加评议人数,评议集中的意见(主要优点和不足); ⑤奖惩建议。 (4)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内容: ①企业名称; ②评议日期、被评议干部名单、参加评议的职工代表人数; ③测评汇总表; ④奖惩建议。 9、工会在民主评议工作中的职责: (1)组织职工代表培训。主要是: ①明确民主评议工作的目的、任务、方法、重点等; ②强调民主评议的态度须坚持实事求是,代表群众民意; ③听取代表对完善和改进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工作。主要是: ①组织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小组(委员会),提出评议计划方案,提请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②组织民主评议干部各项活动的进行; ③负责处理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中临时出现的问题; ④做好资料归档,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工作 (3)研究评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民主选举权 l、选举行政领导人 适用范围:(1)集体企业;(2)股份合作制企业;(3)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等。 选举程序: (1)组成选举组织机构; (2)发布侯选人条件公告; (3)组织提名候选人; (4)侯选人资格审查; (5)侯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职工质询; (6)无记名投票; (7)以得票高低决定当选者。 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受职代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 2、选举职工董事、监事 适用范围:国有独资公司和公有资产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应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选举程序: (1)工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提出侯选人条件、要求和任期,并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传达到职工代表; (2)召集职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推荐侯选人; (3)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4)上报并履行相关程序: (5)任期届满,应进行改选更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6)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任期未满,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出更换要求的,工会召集职代会临时会议,经民主程序罢免和补选。 3、选举集体协商代表 适用范围:凡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选举程序: (1)工会根据集体协商制度操作规则提出选举协商代表的人数、条件等,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组织酝酿提名; (2)召集联席会议,组织推荐侯选人; (3)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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