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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含义)
  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所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权利义务)
  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职工持股会餐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并通过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组织和管理)
  工会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工会在组织筹建职工持股会的同时应当参与原公司(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条(原则)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原则,不宜采用单纯由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
  第八条(设立和管理费用)
  设立和管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所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应当由公司负责提供〈具体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理事会的活动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审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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