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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赋予了职代会新的内容,也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委[1999]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代会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一、基本规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l、凡公有制企事业,即国有、集体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7、大中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代表人数:大型单位为3-5%;中型单位为5-7%;中小型单位为7-10%。 8、小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代会相同。 小型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3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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