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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结表彰、学习宣传工会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本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开展2002年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活动。 一、评选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能,积极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进程,强化工会组织的自身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工会工作的继承、创新和与时俱进,把工会建设成为受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评选资格: (一)凡在2000年—2002年10月之间被评为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的单位,均可参加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 (二)凡1997年、2000年已获得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不参加本次评选。 三、评选名额: (一)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名额为200名。 (二)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名额为200名。 四、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评选的条件: 1、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 (1)职代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落实; (2)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职工知情、参与权落实到位; (3)建立“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有关制度,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实到位; (4)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5)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和谐; (6)工会组织网络健全,职工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7)工会干部配备到位,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8)工会委员会按时换届、民主选举产生,并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9)坚持工会工作重大问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0)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交缴,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支出审查监督制度; (11)依法按时足额交缴职工社会保险金; (12)开展职工素质工程成效显著; (13)伤亡和职业中毒事故,千人负伤率低于行业标准; (1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对工会主席评议信任率达80%以上; 2、集团公司除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下属企业单位工会组建率达100%,职工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2)工会干部配备到位,认真开展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公有制为主体的子(分)公司职代会建制率达90%以上; (4)子(分)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制率达80%以上; (5)子(分)公司合格职工之家创建率达到90%以上; (6)集体合同履约率达到90%以上。 3、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的基本要求: (1)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2)工会干部配备到位,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 (3)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和谐; (4)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董事会; (5)建立职代会制度或者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6)工会委员会坚持民主选举产生,并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7)坚持工会工作重大问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8)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交缴,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9)依法按时足额交缴职工社会保险金; (10)无因工死亡和职业中毒事故,千人负伤率低于行业标准; (11)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对工会主席信任率达80%以上。 4、对社区工会的基本要求: (1)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并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2)社区工会两级工作平台健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4)建立区域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机制; (5)建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法律援助组织; (6)开展职工素质工程和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7)开展以争创“合格职工之家”为载体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8)工会经费按时足额收缴,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二)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的基本要求: 1、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良好,安全生产无事故; 2、职工民主管理有制度、有形式,并取得积极成效; 3、工会工作体现民主化、群众化原则,在提高职工素质、增强凝聚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建、创、做”活动成效显著; 5、职工对工会工作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五、评选方法: (一)新申报2002年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由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自荐(申报表另发)、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推荐、市总工会进行初评和综合考评后择优产生。综合考评主要内容为基础工作、总体工作、特色工作等三个方面。 (二)对1997年、2000年已获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保持其荣誉称号,但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加强日常管理和不断用新要求指导工作,体现与时俱进。市总工会将组织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凡市总工会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三)2001年已通过复查验收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保持其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不再另行检查评比。 2002年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审程序: 1、市总工会有关职能部门评审; 2、市总工会组织部组织抽查; 3、市总工会组织专家评审; 4、初审名单在《劳动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市总工会主席室审核; 6、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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