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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代会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
  1、集体协商(又称平等协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管理的又一形式和渠道。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与行政可以就企业劳动用工、劳动条件、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走向市场体制后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2、职代会职代会与集体协商的内在联系。我国法律法规规定,(1)集体协商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达成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2)集体协商的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这里反映了集体协商和职代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明确了集体协商与职代会的关系。
  3、职代会与集体协商在操作上的衔接。集体协商是由企业与职工双方派出的代表进行的,在人员组成上有数量少,队伍精干、人员对等的特点;主要以法律、政策为武器,运用谈判技巧进行专题性磋商,实质是双方各自为所代表的利益方争取利益,求得最大限度地获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益损失。这种协商明显地反映了市场体制下,企业与职工是一个生死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之所以用协商和谈判来协调劳动关系,是因为双方都懂得掌握一个度,即一旦打破利益共同体的格局,利益体就会瓦解,双方谁也没有利益。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在外部条件形势不利、内部情况也不利的时候,要共同作出让步,保住利益体的存续。
  但是,这种谈判协商的结果是否正确、客观与合乎实情,是否为大多数职工所接受,这就需要经过民主程序予以确认。这就是集体协商的经过必须向职代会报告的道理,协商的结果,协商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集体合同文本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职代会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是由少数代表的协商谈判保证谈判的质量、有序和深度,由多数人通过认可保证协商谈判的实施可行。光有谈判,没有认可,易产生谈判代表脱离群众的可能;光表决有形式主义的倾向,协商谈判与职代会的审议通过相结合,职工权益的维护就具有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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