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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条件) 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二〉、有符合要求的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 (三〉、有一定的职工人数。 第十条(会员资格〉 职工持股会会员应当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 第十一条(会员人数)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低于公司在册职工总数的80%。 第十二条(职工持股会股份来源〉 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公司(企业)在股权设计时,设定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会认购; (二)公司增配股时认购新股和股东配股余额; 〈三)公司其他股东协议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四)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股份。 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职工出资; 〈二〉公司〈企业)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 〈三〉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 〈五〉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 (六〉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 (七〉职工持股会在设立的当年,由原公司〈企业〉向职工持股会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会员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职工持股会对该项资金可以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八)经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度职工持股会所得公司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兑现。该项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当年所得红利的5%,具体比例由职工持股会章程确定,当该项资金达到持股会资金总额的5%时不得再提取。 〈九〉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专项资金(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十〉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应当按照一定的岗位.工龄、技能和贡献系数结合会员出资额的相应比例,以贴补或增配的方式全部转化为每一个职工的所持份额〈具体方案根据改制时实际情况并由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以上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为职工持股会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计入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的股份。经审批部门批准,持股会解散时该项资金由会员大会决定或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 〈一〉、国有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市国资办确认; (二〉、原公司(企业)中非生产用资产一般以原帐面值评估作价入股; 〈三)、原公司(企业)中的坏帐、呆帐和不实资产部分,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办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公司〈企业)的资本金; 〈四)、在国家和职工持股会两方投资组建的公司内,经评估原公司〈企业〉资本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企业〉改制时仍按评估前账面值进行政制,折股人账。职工持股会对评估增值部分享有收益权,不享有所有权; (五)、经评估确认原公司〈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经双方协商,该部分负债可作挂帐处理,公司(企业)可按照总资产进行改制,新组建的公司对该部分负债不承担责任。该负债由原公司(企业〉出资者承担。 第十五条(股权设置〉 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情况而定,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 通过国资转让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根据公司〈企业〉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价格可以低于评估后净资产值,若职工持股会是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应不低于总额的50%。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宜实行“经营者群体持股”。 第十六条〈筹建程序〉 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先形成筹建方案,经酝酿成熟,并经审批部门认可后方可开展其他工作。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必须经公司(企业〉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审批部门认可不得擅自向职工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 上海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一)、公司〈企业〉向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公司〈企业)工会向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提出组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二)、公司〈企业)所属的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有关手续; (四)、上海市总工会对符合设立职工持股会条件的公司〈企业)工会出具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 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向市总工会申报以下文件: 〈一〉、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职工持股会章程〈草)、公司章程(草); 〈二)、原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筹建方案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决议应由原公司〈企业〉工会代章,新建公司可由上级工会批准的工会筹备组承担职工持股会的筹建事宜); 〈三)、原公司〈企业〉资产评估证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分别需有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和产权界定证明; (四)由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程序和内容等事项出具的经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五〉、原公司〈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初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 公司成立的同时应当将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通过章程的决议〈由持股会理事会代章)、理事会成员名单和所选派的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公司章程上报备案。 职工持股会增资扩股时必须将方案向市总工会上报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筹建方案) 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二)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三)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 (四)职工持股会内部股权设计; (五〉职工捋股会资金募集原则和方式;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 (七〉原公司(企业)的当年经营状况和改制后公司的投资或经营规划; (八〉职工持股会筹备组成员;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统一认购的股份总额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二)职工持股会内部股权设置; (三〉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四)职工持股会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的产生和相应职责; 〈六)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职责; (七)股份内部转让及收益的有关规定; (八)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注册登记) 公司〈企业〉持市总工会出具的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和其他有关文件可到公司所属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含国有资产的公司〈企业)持市总工会出具的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和原国有资产占有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公司所属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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