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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证) 理事会应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即出资证明,作为核查本人出资金额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证由理事长签发并盖章,会员证必须与本人工作证及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会员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出资金额和股份的增减变动及分红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第二十九条(职工持股名册〉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址、会员证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股份数; (三)出资金额和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历年分红情况; (五)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签章。 第三十条(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 会员所持股份在职工持股会内部可以相互转让,但会员所转让的份额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个人所持份额的50%(具体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最高持股额的规寇。 会员转让所持股份必须经理事会登记,并一般由理事会将会员所登记的股份在职工持股会内部挂牌,由其他会员公开竞购。 职工持股会内部股份转让价格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根据内部市场需求或协议而定。会员所持股份的私下协议转让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同意,并经理事会登记注册方为有效。 会员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其他会员对其所持份额有优先受让权利。在职工持股会章程所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人受让的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不低于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受让。 第三十一条(红利分配〉 职工持股会所得红利按照会员各自的所持份额占持股会股份总额的比例分配到每个会员。 在国家和职工持股会两方投资组建的公司内,利润分配按原公司〈企业)改制时确定的股权比例分配。 在三方和三方以上组建的公司内利润分配时,投资各方应先按公司〈企业〉改制时确定的股权比例分配。然后,固有投资主体和职工持股会之间分得的利润之和,再按国有公司〈企业〉改制评估前的账面净资产和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范。 本管理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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