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根据市劳动部门和市总工会要求,文件下发前的今年已有高温日,企业应按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据气象部门统计,到昨天为止,本市今年35℃以上高温日已达14天。而7月11日前已有8天。这8天分别为6月27日、28日和30日,7月1日、3日、5日、6日、9日。
据了解,一些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时较为随意,有的是不管高温到多少度有几天,都采取一次性发给高温费,有的干脆以“计件制”为由,拒绝为高温下作业的职工发放津贴。市劳动部门和市总工会特别强调,符合高温日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应该按照实际高温日天数,以日计算另行发放,不能一并计入原来一次性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