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10月1日起,调整特种重病团体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综合保障计划,进一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将属于城保范围内的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男性在职职工纳入保障范围;提高“综合保障计划”保障力度,“意外伤害保障”每份保障金最高给付额从1万元提高到1.5万元,“意外伤残保障”每份保障金最高给付额从3万元提高到4.5万元。
二是自10月1日起,在受理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时,正式使用“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收入专用收据”,不直接受理支票、现金参保业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组织职工参加上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时,必须通过银行划账,即通过贷记凭证或网上银行形式缴纳参保互助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和“保障专用收据”入账。此举在全国工会互助保障系统是首家。
三是自10月1日起,组织开展“创星级服务岗”活动,提出仪表仪容、服务礼仪、工作质量、出勤考核等四大类11项星级服务标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贯彻落实“互助、诚信、和谐、服务”工作理念,全心全意为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