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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为弘扬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创作精神,繁荣和促进上海职工的文艺创作,鼓励多出精品和出好作品,特设立上海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并建立奖励金理事会。
  第二条通过颁发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奖励每年涌现出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广大创作人员奉献自己的艺术激情和聪明才智,为新时期职工文艺事业的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理事会接受上海市总工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理事会由上海市总工会领导和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工作基础好的单位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修改或审定《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章程》,决定理事会成员变更、审定评审结果等事宜。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体理事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负责每年一度的评奖事宜,对上报评奖作品进行资格审定,起草奖金额度和分配方案。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上海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设置创作奖、表演奖、团体奖等奖项。
  第八条上海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每年评审一次,颁奖一次,具体评审和颁奖日期由理事会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公告。
  第九条由各级工会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优秀创作作品,均有资格申报奖励基金,尤其鼓励由各级工会组织的文艺创作作品参加评比。专业文艺团体和文化机构除外。
  第十条创作作品形式不限,包括:戏剧、影视、文学、音舞,主要鼓励原创作品(大型戏剧和影视的改编作品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入选作品必须为已公开发表或公演、播映、推广进入社会或市场,并产生积极影响的年度新作。其时间限制以奖励金办公室公告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设立由上海市艺术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奖励金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发动上海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填写“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申报表”,准备各种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上一年度奖励作品的申报期。
  第十五条评审组对申报的人选、作品、团体,进行评审、表决,评审结果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六条对获上海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的作品和个人,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对获上海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的团体,授予奖杯和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01年起开始实行。

  上海市职工文艺创作奖励金理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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