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在这次修改《办法》中,市总女职工委员会发挥源头参与作用,积极参与立法调研,畅通女职工权益的诉求渠道,促进了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修改后的《办法》新增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各省市实施《妇保法》办法中,上海是第一家将签订专项合同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这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保护。针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换岗降薪现象,《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针对上海女性肿瘤发病呈明显上升趋势的情况,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针对退休妇女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无法得到落实的情况,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将退休妇女的妇检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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