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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力产权的研究,既是学术界对产权理论研究的深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劳动力产权一般由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权力组成。其中,劳动力所有权是主体对劳动力的最高占有关系和权利,其意义在于解决在某一社会生产形态下,谁是劳动力的最高权力主体。其它的“三权”是在劳动力所有权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对劳动力的实际占有关系或权利,旨在说明产权分化状况,揭明当事人拥有的权力空间的限度。由于劳动力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支配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界定不易划清,为了分析方便,本文仅把劳动力产权分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个层次。 研究劳动力产权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力产权的实现问题,其关键是劳动力产权能否享有剩余索取权,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劳动力产权实现剩余索取权,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坚持、贯彻、运用和发展。 一、劳动力产权坚持了人类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的观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和合理归宿。马克思认为,虽然自然界和劳动一起都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但是,唯有人类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从商品中包含的矛盾入手分析了商品的二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它不是用来满足生产者本人的需要,而是用来满足社会的需要,是社会的使用价值。商品之间的交换,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换劳动。不同种类的商品之所以能够互相交换,是因为都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商品中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它是使产品成为商品的决定性因素;使用价值只是它的物质承担者。商品之间的价值关系实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 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中撇开各种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劳动二重性原理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也是剩余价值产生的基础。 劳动力产权的价值实现既是产权交易的过程,又是劳动资源的配置、使用及其价值补偿过程。在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佣工人在为自己劳动的部分会创造出补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表现为资本主义的工资。马克思指出,雇佣工人得到的工资只不过是他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他说:“工资不是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①因为,雇佣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消费过程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而且这个新的价值要比劳动力自身的价值更大。正如马克思所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②资本家正是看中了劳动力的价值同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才购买工人劳动力的。在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甚至会把工资压到低于劳动力价值之下。可见,资本家对雇佣工人个人收入的分配原则,是以劳动力的价值为尺度的。 实际上,社会主义的职工工资在价值上相当于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内容,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工资和奖金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但由于他们无权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即不能参与劳动力产权的增值部分的分配,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他们的目标只会限制在“企业不破产,能保证工资奖金就行”的程度。 二、劳动力产权实现了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 产权价值的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价值的补偿,二是财产作为资本投资而得到的价值增值、回报。马克思指出,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后,离开了流通领域进入生产过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其它生产过程一样,首先必须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否则,价值和剩余价值就没有物质承担者。但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而是生产剩余价值。所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一方面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增值价值的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马克思说:“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③同理,劳动力产权实现也具有相同的两方面: 一方面,劳动力产权使用权的价值实现,即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其主要价值形式为工资,这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根本制度保障。体现了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价值补偿要求,此时,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仍是一个虚置问题。对于单个劳动者,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个“无产者”,这种利益分化机制严重阻碍了劳动力产权的实现要求。 另一方面,劳动力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即劳动力资产价值增值,其主要价值形式为剩余索取权。马克思对价值增值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进行了比较,指出,价值增值过程不外是超过了一定点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工人的劳动时间实际上分为两部分,即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工人创造的价值补偿资本家支付劳动力的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 劳动力产权的确立,使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真正的贯彻。劳动力产权的实质是认为,国有资产存量的形成,除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由于物化劳动消耗而转移的价值量外,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劳动者的活劳动消耗所创造的新价值。国有资产存量形成的因素决定了劳动者除了从初次分配中取得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费用之外,还有权参与剩余劳动的分配,即以劳动力产权收益形式得到一部分收入。国有资产存量形成的事实,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得到认可,这既是社会主义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主义劳动力产权的本质区别,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体现劳动者自主劳动的内在要求。所以,劳动力产权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现象,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劳动力产权体现了人力资本运作的客观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分析商品价值存在和表现的环境,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以下各种关系和要素:①单纯商品以外的其他经济关系(货币与资本〉;②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的要素〈供给与需求关系);③生产领域中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土地和资本、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 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今天,如将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现实加以对照,不难发现其理论同现实生活之间的脱节和抵触己是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提出了要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 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力尤其是知识智力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已超过了物力,因此,对人力资本的研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人力资本是指经过一定的教育培训后形成的劳动者的知识和能力,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资源。劳动力是用来得到未来收入的投资品,对劳动力进行培训,提高素质,也就是对劳动力自身进行投资,以在未来取得更高预期的收入。马克思说过:“个人的充分发展可以看作生产固定资本,这种资本就是人本身。”④“对自由工人来说,劳动能力表现为他的财产。”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力所有权,具有劳力所有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双重性: 劳力所有权是指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运用自己劳力进行自主劳动的权利。劳力是一种体力消耗,是劳动者的一种生产要素,它与土地、货币资本一起被用来生产社会所需要的物品和劳务,并通过与货币资本的交换,依据劳动者的体力消耗取得劳力要素报酬。由于劳动供给的过剩,通常在劳动与资本的交换过程中,劳力被物力资本所支配和利用,因而劳动者收益的主体部分是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存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能使劳动者谋生,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一般而言,凡是以出卖劳力或体力为生的初级劳动者,其劳动力商品表现为简单商品性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大多数劳动者缺乏知识和技能,因而其劳动力价值主要是劳力的价值,几乎不包含任何知识、资产的价值。这是其处于绝对贫困的根源,也使其社会地位在短期内不会有明显的改善。 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指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人力资产进行自主劳动而获取对剩余劳动的索取权等一组权利。这类劳动以人的知识技能、努力协作作为一种资本要素投入,与其它资本形式一起对产出作贡献。所不同的是,作为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本,不再与物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相交换,而是与物力资本相融合,劳动者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的排它性,决定着获取个人消费资料的能力,也决定着其经济地位:与物力资本或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形成平等的合作关系。以知识技能资产为基础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取得收入的依据是,职业选择的机会成本,教育投资风险报酬以及由知识技能所创造的“边际生产力”的贡献。人力资本需要对自身素质教育进行投资,这种投资与物力资本和货币资本投资一样,具有保值和增值功能,具有创造利润收益的能力,并可以依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进行资产投资组合,从而有利于劳动者地位的提高。 资本集合体中的物力资本、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如何?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点,应该是人力资本统帅物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因为人力资本是蕴含在劳动者身上的,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通过运用人力资本使物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得到保值增值,而且物力资本作为一种“积累起来的劳动”,正是劳动者在人力资本中协作劳动运用的结果,因此,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成为财产权的拥有者。 四、劳动力产权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 在分配问题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该进行两层次分析:首先,从价值创造源泉自身分析,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第二,从价值分配角度说,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对已经形成的价值的分配。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只要是商品就有价格,就必须得到、换取相应的价格,这就是它的报酬。如,资本是生产要素、是商品,在市场中有价格,支出这种资源就要获取价格(即报酬),使用这种资源就要付出价格,这就是生产要素分配。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价值创造主要决定于生产力,价值分配则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分配的对象是创造的价值,而分配关系反映的却是所有制关系。 马克思在强调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并没有因此而否定其它要素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曾开门见山地批驳了纲领中“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提法,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⑥这表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只有跟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结合,劳动才有凝结的对象,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才能生产出财富。 劳动力产权中的资本性、投资性也决定了劳动力实质上体现为两种生产要素,即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所以它就应获得两种收入。既然财富是不同生产要素相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分享经济成果(财富〉的权利。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其他生产要素参与收益的分配。因此,按劳分配也就转化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依照某种标准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分享经济成果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曾把劳动力从生产要素中单独抽出来,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
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已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作用。如“大锅钣”盛行,职工难于管理,出工不出力等等。事实上,生产要素是指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社会资源,一般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以及企业家才能。劳动力只是诸多生产要素中的一种,我们既要防止以往不切实际的做法,但又不能忽略了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在逐步提高,劳动者掌握科学技术、劳动技能、以及知识和信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价值的作用也逐步提高。劳动者以劳动力作为现代经济直接生产过程的要素投入,作为生产资本的特殊构成形式,也应该和其它形式的生产要素一样,分割一部分剩余价值。 综上所述,劳动力产权的价值实现可分为两大部分:工资-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劳力所有权、按劳分配;剩余索取权-劳动力价值增值、人力资本所有权、按生产要素分配。它们形成了三者的统一:劳动力价值补偿和增值的统一,劳力所有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统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统一,这既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运用和发展,也是劳动力产权实现的主要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劳动与资本的矛盾,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实现马克思所期望的劳动者占有资本的理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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