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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队伍中一个正在形成的强势群体——经营者群体研究报告

  经营者群体专题调查是上海市总工会“2002年上海职工队伍状况调查”中的十个专题调查课题之一。为完成这一课题,课题组在市总工会5000份调查问卷的基础上,专门编制了经营者群体调查问卷,对200家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进行调查,回收了182份。其中,国有企业66家,占36%;国有控股公司29家,占15.9%;股份有限公司30家,占16.5%;国有独资企业2家,占1.1%;集体企业3家,占1.7%;股份合作企业6家,占3.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6家,占3.3%;外商投资企业14家,占7.7%;私营民营企业25家,占13.7%;其他企业1家,占0.5%。并对8家企业进行了典型调查,与20家企业的经营者进行了个别访谈,还召开职工座谈会8个和查阅了有关文献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报告。
  一、经营者群体的界定与概况。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通过新的分配方式体现出来。随着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职工队伍已从原来高度同质性而逐步分化成若干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如经营者群体、高级管理人员群体、专业技术人员群体、营销人员群体、一般管理人员群体、技术工人群体、普通工人群体、外来劳务人员群体和下岗工人群体等等。其中,经营者群体因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而备受瞩目。

  (一)经营者群体的界定。
  1、经营者群体的概念。目前,社会上对经营者群体的表述不一,界定也不一。有称“经理人员阶层”的,也有称“企业家群体”的。有指“大中型企业非业主身份的高中层管理人员”的,也有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私营企业家和应聘职业经理人”的。
  经分析研究,我们认为,以职工队伍不同利益群体来划分,可将现阶段的经营者群体界定为:非业主身份的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民营、私营企业的经理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内地经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经理。简言之,就是企业中担任厂长、总经理、总裁等职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其实,在职工队伍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中,所谓经营者群体只是一个社会群体概念,在单个企业中,通常只有一个经营者,并不存在一个群体。这与职工队伍其他利益群体既是社会群体概念,又是企业群体概念有着很大不同。按上海目前企业数36.85万户推算,经营者群体人数就有36.85万,占上海从业人员(以700万计)的5.26%,占上海总人口(以1600万计)的2.3%左右。

  2、社会公众与职工眼中的经营者群体。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专家学者,对现阶段是否已形成经营者群体或阶层的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已基本形成,宣称“国有企业家群体迅速发展,非国有企业家群体亦悄然崛起”。有的则认为:“截止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家阶层,现在只有一些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大体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家”。
  职工群众对此看法也不同,有些职工认为经营者群体正在形成,有些职工认为已经形成。而且,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认为已经形成的比率越高。据调查,企业越大、层级越多、收入差距越大,处于企业底层的一般职工群体的利益剥夺感就越重,加上很少接触得到经营者,只见他们“车进车出,客来客往”,风光得很,便认定经营者已成为一个与已不同的利益群体。
  而认为经营者群体正在形成的,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部分营销人员的职工。由于他们往往是企业经营者倚重的对象,收入也远比其他职工群体高,且与经营者接触频繁。因此,表现得比较理性。座谈时,往往在肯定经营者群体正在形成的同时,又对经营者的工作表示一定的理解。持类似看法的还有私营、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群体和专业技术人员群体。

  3、经营者群体的自我认同。要确定一个利益群体是否已经形成,除了社会公众和与之相关的其他利益群体的认同外,还必须有这个群体成员的自我认同。调查显示,经营者们对是否已经形成经营者群体的看法也不一致,但仍以认为正在形成的为多。
  个别访谈时,也有经营者认为自己厂里的职工队伍中并没有明显不同利益群体现象,也不认为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自身特征的经营者群体,但同时又表示将来真的形成了也是很正常的。
  另外,对“职业经理人将会在更多企业出现,职业经理人的队伍也将越来越壮大”的看法,被调查的经营者们也表示了不同看法。大部分经营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但也有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表示,这是一个趋势,在国有企业不一定行得通。并认为职业经理人要成为经营者群体的主体部分仍需一段很长的时间。
  (二)目前经营者群体的特征。
  1、男性为主,中年为主,上级任命仍占较大比例。经营者群体中,男性约占95%女性仅占5%。年龄以46-55岁居多,占了一半以上。据调查,一些国有老企业的经营者在这一年龄段的比例均在60%以上,而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年龄则在45岁以下居多。同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中,上级任命仍占较大比例。

  2、文化程度高、技术职称高,处于企业的中心地位。经营者群体中,大专以上学历达到91.7%,中年以上职称占90.1%,表明了经营者群体已进入高学历、高职称结构。同时,由于他们掌管着企业的全部资源,边际生产力远远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群体,因此,享有极大的声望和权力。
  3、中共党员多,社会兼职多,社会地位明显上升。经营者群体中的中共党员比例达到86.6%。另在地方党委、人大、政协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兼任代表、委员或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占了27%。
  4、整体收入增长较快,内部横向比较差距较大。经营者群体无疑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无论企业效益好坏,纵向比较他们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都是企业最高最好的。但横向比较,由于企业性质、规模、效益等差异,不同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
  (三)经营者群体的构成来源。
  1、“三资企业”中的中方经理人员。这也是我国最早的一批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者。自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国资本和企业(包括当时的港、澳、台地区的企业)被大量引进国内,出现了一大批“三资企业”。其中,有一批企业具有明显的跨国公司的优势,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更有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技术。于是,就职于这些企业中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就早于国内同行最先接受了现代经济管理知识的熏陶,在职业素质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训练和培养。其中有一些人逐渐成长为职业经理人。

  2、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领导干部。这是现在经营者群体最主要的来源,实际上包括“三资企业”的中方经理人员中,也有不少就是原来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管理干部。从严格意义上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他们只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才从行政干部系列中脱离出来,成为现代法人财产组织中的企业经营者。由于这一群体所在的企业数量极大,而且改制启动的时间不一,改革的深度与广度不一,改革效果与企业效益也不同。因此,不同企业经营者的职业素质差异较大。
  3、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理人员。这些企业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产生并成长起来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整合,出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趋势。一些企业主通过聘用职业经理人来为他们经营管理企业;另一些企业主则通过企业股份化而使自己从业主型的创业者转变为职业经营人。这些职业经理人通常都具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并有着相对于国有企业更灵活的经营机制、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更灵敏的市场反应能力。其中还有一些民营科技企业的经理人员本身就掌握着高新技术。因此,他们更具备现代经营者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对群体认知的程度也较高。

  4、留学海外学成回国的职业经理人(俗称“海归派”)和国内MBA毕业的职业经理人。这批人通常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在国外或国内的名牌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知识,拥有硕士、博士等学位,并充满朝气和活力。他们所具有的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和外语水平,尤其是留学海外学成回国的职业经理人所拥有的国外教育工作背景,使得他们比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同行更具有竞争力,也更容易谋到高薪职位。目前人数不多,但对经营者群体的影响极大,对群体的认知程度也最高,无疑代表了经营者群体的发展方向。
  二、经营者群体的素质构成与问题。
  综上可见,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但客观分析,其素质构成还呈现出以下特征与问题。
  (一)学历水平提高较快,但专业素质和相关知识与国际化要求尚有不小差距。
  经营者群体学历水平提高较快的原因主要有三条。
  一是“社会精英下海”。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出现了一股具有高学历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干部弃学、弃职、弃官“下海”经商的热潮,使经营者群体的学历层次在总体上得到了较大提高。

  二是“莘莘学子加盟”。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使社会各界和企业认识到了经营者的文化程度和学识水平的重要性,从而加快了具有高学历的莘莘学子进入经营者行列的步伐。另一方面,不少学子大学毕业并不急于找工作,而是办公司,其中的成功者又使经营者群体的学历层次有了新的提高。
  三是原有经营者在职培训。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干部“四化”的需要,学历程度成为知识化的象征。于是广大经营者纷纷成为业大、职大、电大和党校函授的在职学生。还有一些经营者运用可调动的资金,解决了“专升本”、“在职研究生”等学历、学位问题,提高了经营者群体的学历层次。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经营者群体中接受过正规学历教育的人数仅占四分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起点较低,基本功底不够扎实,从而也影响了专业素质和相关知识水平的提高。
  调查统计,经营者群体的相关知识,尤其是现代企业经营者必需具备的知识技能相对缺乏。如电脑和外语,经营者群体中能熟练掌握运用的比例不高,不仅有8.7%的经营者从未接触过电脑,甚至有33.1%的人根本不会英语。

  经营者群体相关知识缺乏还与他们的继续学习深造人数不多和花在自学上的时间较少有关。据调查,目前仍在业余深造的仅为43.8%;每周用于自学时间在10小时以上的仅为17.5%。
  (二)职业意识有所增强,但对自己职业行为模式的认知还存在一定偏差。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展,经营者群体的职业化意识逐渐成熟。许多经营者在将经营、发展企业作为自己的事业和奋斗目标的同时,也认识到自己本身也是一种资源,并希望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调查中发现,现在已有不少经营者开始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的重要作用。下面是个别访谈时调查员与经营者的一段对话,较有代表性。
  问:“去年你们企业职工的平均年收入是多少?”
  答:“19000左右吧”。
  问:“你呢?去年拿了多少?”
  答:“对上级领导不敢隐瞒,我是拿年薪的,20万”。
  问:“不少嘛”。
  答:“是不少。但我觉得我该拿。现在市场竞争很激烈,经营者承受的各种压力都较大,在身体、心理上都作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牺牲。不瞒你们说,到这个企业6个月,我就瘦了整整30斤。所以,压力和收入应该是成正比的”。

  问:“你的收入职工知道吗”?
  答:“具体拿多少也许不清楚,但知道也没啥。我没来时,这家企业还亏损呢。再说,也没什么不平等,关键在自己努力。打个比方,比如读书,人家辛苦你白相,结果当然不应该一样”。
  同样,在经营者群体对年薪制的看法中也可看出他们的职业意识在增强。有过半数的人认为“很好”,没人认为“不宜”。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实行年薪制的比例只有42.3%。也就是说,有些没有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也认为“很好”。而在认为“效果一般”的经营者中,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行年薪制,但年薪不高的,认为没有起到激励作用;另一种是没有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认为有些实行年薪制的同行并未表现出高人一筹的本领把企业搞好。调查中发现,确实也有长期处于亏损或亏损边缘的企业经营者拿数倍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年薪的。以至有职工挖苦道:“如果搞不好企业也能拿年薪,那搞不好的本事我也有。”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经营者是干什么的?
  其实,经营者的使命很明确,就是以其有效的经营管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所有者、出资者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社会财富。对这一点,有些经营者是清楚的。但也有部分经营者在职业意识增强的同时,并未明确自己职业角色行为的定位。不仅对自身使命不清,而且对责任主体不明。不是把主要精力花在如何搞好企业,取得经济效益,对出资者利益负责上,而是花在十分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价上,把对投资者负责,变成了向领导负责。不是按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提高自己,而是按组织部门的需求来塑造自己。这些都反映了经营者群体,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上级任命的经营者对自身职业行为模式的认知还存在一定的偏差。

  (三)职业行为日趋规范,但职业行为的冲突依然存在。
  目前,经营者群体的职业行为日趋理性规范。许多人已在经营者的岗位上摸爬滚打了多年,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曾担任过二家以上企业的经营者,称得上是“老练的游击队员”了。
  因此,他们满意和接受自己现在的岗位,并不忘向组织表示自己是个“非常有责任心”的人。面对工作压力,他们也不忘显示自己“有压力,但可应付”的勇气和智慧。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每周工作在48小时以上的占到了82.4%。
  他们工作勤勉,每周用于接待、应酬的时间要远远超过自我学习的时间,其中8小时以上的占了37.9%,即便如此,仍有过半数以上(55.6%)的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和潜能“未充分发挥”;并将主要原因归结为受干扰太多。
  以上不难看出,经营者群体在职业行为日趋理性规范的同时,还隐含着种种冲突。他们欣赏现代市场经营运作机制,并在形式上模仿得惟妙惟肖,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更愿意以自己早以驾轻就熟的思维方式,有意无意地跨越现代职业行为的规范,从而获得自认为有效的行为结果。因此,他们不再隐瞒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目标,但仍然不忘“完全服从组织的需要”;他们承受着巨大压力,成天忙得不可开交,但又认为自己仍有潜力可挖;他们抱怨“受干扰太多”,影响了自己的积极性,但又把原因归结于社会因素,认为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并不遗余力地投身到干扰自己也干扰别人的接待、应酬之中;他们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但前提是“需要给条件”,在前进的同时,也给自己留好了后路;他们憎恶市场不规范,充斥着太多的非道德行为,但又拒绝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承担责任。凡此种种的行为冲突还较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群体职业行为的规范。
  三、经营者群体与职工队伍及工会工作的关系。
  经营者群体作为一个正在形成的利益群体,以其较高的自身素质和支配着的大量的经济资源,而成为社会中一个极有影响力的主导群体。尽管他们在企业中人数最少,但影响最大,他们的一举一动,不仅与企业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变化发展。因此,研究经营者群体与职工队伍及其工会工作的关系,对我们做好职工利益分化后的工会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营者群体与职工队伍的关系。
  如前所述,经营者群体从形成之日起就无可争辩地成为职工队伍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他们凭借着自己的地位、优势及其足以影响上级决策的影响力,掌握着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中的主动权,并凭着自己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规划着心目中的“现代企业”。特别是以他们为主,制定或提出的企业分配机制方案,在他们自己“化蛹为蝶”的同时,也使职工队伍因分配机制的改革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而出现了收入差异明显的不同利益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经营者群体的形成,才引起了职工队伍的利益分化,并加速了职工队伍不同利益群体的形成。

  1、经营者群体与职工群体总体关系平等融洽。从总体情况看,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与职工群体的关系尚可。有80.3%的经营者认为自己与职工关系“平等融洽”,有61.3%的经营者自认为对职工的切身利益“关心,常放心上”。还有38.7%的经营者认为自己“较关心、会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只有19.7%的经营者表示自己与职工“上下级关系比较分明”。没人认为自己对职工“关心不够”和“关系紧张”。但从实际情况看,经营者群体与职工群体的关系正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2、部分经营者对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认识有所下降。对目前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评价中,经营者群体中认为“职工部分享有主人翁地位,但不完全”的占了39%,并有19.9%的经营者认为职工“理论上是主人,实际上仅仅是劳动力”。比较真实地反映了部分经营者对职工主人翁地位评价的态度变化,对职工主人翁意识打击较大。
  3、经营者与职工群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认识分歧较大。经营者群体中的大部分人赞同经营者群体实行年薪制。而职工群体则认为,不能不论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不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素质,全面推行年薪制,否则,负面作用较大,容易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对两者收入差距到底以几倍为宜,两者意见更为相左。

  经营者群体中有56.2%的人认为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差距应在5倍以上,并有21.2%的人认为不需控制。而职工中则有85.9%的人认为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在2~4倍是可以接受的。
  4、经营者群体对职工群体的素质评价不高。只有5.8%的经营者认为本单位的职工素质很好,多数经营者认为“较好”(51.1%)和“一般”(40.2%)。另有2.9%认为“较差”。并认为当前职工最需要提高的素质能力是技术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素质。还有27.1%的经营者将自己“有时无信心”搞好本企业的原因归结为“员工素质跟不上”,仅次于首位的“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
  而职工群体认为,搞不好企业的首要问题是经营者的现代管理素质跟不上而不是职工素质跟不上。有国企的职工说,外国企业的经营者大都制定了详细的员工培训规划,而我们的经营者除了叫我们干活,什么培训计划都没有,素质怎么能提高?反映了职工群体的不满。
  (二)经营者群体与工会工作。
  目前,同于新建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组建工会工作的相对滞后,有一些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因此,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大多是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基础比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者通常对工会的地位、作用认识较深,与工会组织的关系也较密切。(以下采用的数据,来源于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调查)

  1、经营者群体对工会工作的总体评价较高。经营者群体中自认为与工会组织“关系密切、相互支持”的比例高达92.7%,只有7.3%的人认为与工会的关系是“公事公办,需要时合作”,并对本单位的工会维权工作给予了较高评价。
  2、经营者群体的民主意识较强,但有弱化迹象。经营者群体中有86.9%的人认为职工民主管理很有必要。但也有占11.7%和1.4%的人分别认为职工民主管理“可有可无”和“根本没有必要”。这是应该引起重视的。这组数据既说明二十多年来的民主管理实践已被大部分经营者所接受,也说明了在市场化的变革中,民主管理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这也可以从经营者群体对民主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职代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评价上反映出来。
  尽管经营者群体对职代会的作用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看法,总体评价较好,但“有点作用”和“公事公办”、“虽不愿意,无法推却”等比较勉强的评价与看法,仍占有较大比例。至少,这与认为民主管理很有必要的86.9%的比例是不相称的,应当引起重视。
  3、经营者群体对工会基本职能把握准确,对工会工作提出新的希望。经营者群体在“最希望工会发挥作用的工会”和“最希望工会干部提高或改进的方面”的问卷选答,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很有启迪。
  经营者群体认为最重要的工会工作是“帮困送温暖,关心困难群体”、“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谈判”、“职工素质工程”、“劳动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援助”和“职代会、厂务公开”。最希望工会干部提高或改进的工作是“大胆维护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呼声”。这一方面说明经营者群体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清楚的,是肯定的,也是支持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在贯彻落实工会的基本职能上还有所欠缺,应该更好的学习贯彻新的《工会法》,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经营者群体的发展趋势及对策建议。
  由于我国的经营者群体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逐渐形成的,时间也不长。因此,就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群体看,现在的经营者群体的行为边界还不是非常清晰,外界对这一群体的看法和群体本身的认同也不一致。但可以确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经营者群体必将获得长足发展,逐步成型。
  (一)经营者群体的发展趋势。
  据分析研究,经营者群体的发展将发生以下变化。

  1、经营者群体的总量将进一步增长。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经济活动的迅速拓展,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以及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将得到更快的发展。报载,仅去年上半年,上海就新增加私营企业32034户。
  2、经营者群体的综合素质将进一步提高。随着企业的发展,新增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增长,对经营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可以预见,年龄不再是担任经营者的条件或障碍,经验与能力将更受青睐,但经营者群体的平均年龄肯定会进一步下降。同时,经营者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现代管理知识水平和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3、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在群体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深化改革改制,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将进一步超过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者群体的内部构成也将转为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为主。报载,去年上半年,上海的各类企业中,私营企业已占到了53%,达到了205142户。
  4、经营者在企业间的流动频率将加快。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完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逐步壮大以及经营者竞聘上岗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健全,经营者的任职、任期和业绩考评将更加科学严谨、公正公平、民主规范,经营者本身也将获得更大的自由度。企业谋求更大发展的要求和经营者实现自身价值的愿望,将使经营者在企业间的流动频率不断加快。
  (二)基本评价与对策建议。
  综上,作为职工队伍中一个正在形成的强势群体,经营者群体的形成无疑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世界各国的现代化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没有一个相当规模的企业家阶层,是不可能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的。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尤其是上海的经济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认为经营者群体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必需。这一群体今后必将继续发展壮大,日趋成熟,并成为社会的重要群体。然而,由于经营者群体在企业中的角色地位,决定了他们与职工队伍共他群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还存在着许多具体的、多样化的利益的不一致,因此,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还将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正确认识经营者群体,如何正确处理工会与经营者群体的关系以及经营者群体和职工队伍的关系问题,将是党和政府及其工会组织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建议:
  1、加强对经营者群体的教育引导。企业职工队伍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一般职工群体与经营者群体的冲突,而经营者群体在企业中所处的中心地位,又使他们成为协调、解决这种矛盾冲突的关键。因此,加强对经营者群体的教育引导,是当前乃至今后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职工队伍不同利益群体积极性,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
  首先,要加强对经营者群体的思想教育引导。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认识经营企业、发展生产力的最终目的是国富民强,增强作为工人阶级一员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教育他们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指导方针,树立来自职工,回报职工,来源社会,回报社会的道德情操,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要尊重职工,善待职工,切实关怀和帮助困难职工。
  其次,要加强对经营者群体法律意识的教育。要引导广大经营者认真学习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赋予职工享有的就业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平等协商的权利以及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
  再次,要加强经营者群体民主意识的培养。要引导广大经营者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关于“首先必须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的教导,切实尊重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2、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要在充分认识经营者群体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充分发挥他们积极性的同时,加紧建立健全各项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者群体行为以及与职工群众的关系。
  一是要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加强对经营者业绩考核。建立经营者竞争上岗机制,让经营者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竞争形成的要素市场上获得部分剩余索取权,最终使经营者的管理决策和行为与企业的赢利目标相一致。要加强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通过持股、股票期权等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制约。要坚持经营者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和职工利益挂钩的原则,确保董事会与职代会对经营者的双重监督。
  二是加紧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机制,发挥民主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和激励制约经营者中的作用。要加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开展厂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议的预告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方案的表决制;进一步强化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并建立与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职工代表民主参与选聘经营者、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三是加紧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及经营者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把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加强劳动监察,依法解决劳动争议和劳资矛盾,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和政府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尤其是要强化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并使之成为与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机制配套的企业分配制衡机制。
  3、发挥工会协调职工队伍不同利益群体矛盾的作用。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化解职工队伍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职工群体与经营者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必须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重视的一项工作。要花大力气改变现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的工会建设工作还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率偏低的状况,严格按照新《工会法》,依法帮助、指导新建企业的职工筹建工会,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

  第二,要进一步改进工会的组织方式、活动方式,推进工会的职能转变,使工会更好地成为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要根据劳动关系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新矛盾,不断深化对工会维护职能发展规律的研究,努力完善工会工作的基本制度,不断创新工会工作方法。特别是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长,新建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加快社区工会和行业工会的组建工会,进一步探索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依法维权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工会维护力度。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和职工队伍结构发生的新变化,充分认识职工队伍各个不同利益群体对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要切实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特别要加强学习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平等协商、工资谈判的艺术、技巧,不断提高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水平。
  

 来源:建工、化工、仪电、虹口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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