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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呼唤工会的“维权”、“民主”功能

    (2005年度上海优秀工运论文)

   本世纪头20年我国的发展总目标是,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谓“小康社会”,实际上是指处于中等发展水平的社会,是我们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前的一个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小康社会重在“全面建设”。所谓“全面建设”,似应包含两点要义:第一,建设小康社会,不是仅仅惠及一部分人,而必须“全面惠及”全国十几亿人口。第二,建设小康社会,不是仅仅发展经济,而必须推进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正是从上述两点要义考量,本文确认,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呼唤着工会的“维权”和“民主”功能。工会需要理顺一些关系,切实发挥好两大功能,积极回应时代的呼唤。

  一、“全面建设”呼唤工会的“维权”功能

  小康社会须“全面建设”的第一要义即“全面惠及”,是与“共同富裕”的理想相一致的。它并非要重新回到“计划经济”、“大锅饭”时代,而是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让各地区、各阶层人民的生活都能得到较为明显的提高,都能达到小康或更高一点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问题是,市场经济容易导致利益分化与贫富差异,也容易产生因追名逐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适度的“分化”与“差异”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进取心,从而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发展的活力,但“分化”与“差异”一旦“过度”,就有悖于“全面惠及”,会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虽然追名逐利本身无可厚非,但因此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更有悖于“全面惠及”,会激起一部分人的不满,甚至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为此,强调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全面惠及”,十分必要。它要求我们注意将利益分化与贫富差异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尤其要注意防止与纠正以牺牲或侵害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去“惠及”另一部分人的不合理现象。---- 这是当今中国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应当说,执政党强调提高驾驭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等能力,党和国家积极制定与推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政策,都与此密切相关。同时,执政党也明确意识到,“加强执政能力”并非意味着包办一切,包打天下。要有效地解决当今中国社会的任何一个重大课题,都必须充分动员与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特别是工人阶级的力量。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不同于执政党组织,也不同于国家政权机关,它属于社会“自组织”,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自身力量”,也是工人阶级作为阶级的一种组织力量,完全应当也完全可以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其功能。

  从世界范围看,工会本来就是劳、资矛盾的产物,维护职工权益不受侵害正是工会与生俱来的功能。马克思曾经指出,“大工业把大批互不相识的人们聚集在一个地方。竞争使他们的利益分裂。但是维护工资这一对付老板的共同利益,使他们在一个共同的思想(反抗、组织同盟)下联合起来。”①我国现代史上的工会也大致如此。然而,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私有经济在我国大陆被消灭殆尽。劳、资矛盾随之而不复存在。在此背景下,工会实际上失去了天生的“维权”功能,呈现在职工面前的只是“纽带”、“学校”、“俱乐部”、“联谊会”一类形象。

  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意味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经济中的劳、资关系将会长期存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资方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就很可能会侵害劳方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企业无视劳动条件,降低安全标准,延长劳动时间、拖欠职工工资、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事件随处可见,有的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而且可以肯定地说,此类现象会不同程度地伴随于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全过程乃至更长的时期。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与“全面惠及”,就需要工会与生俱来的“维权”功能逐步归位,使它真正如工会法所规定的那样,成为工会的“基本职责”。

  其实,处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的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由于其管理体制或管理者素质等方面的复杂原因,也屡屡发生职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工会的“维权”功能也需要进一步激活。甚至,在一些事业单位如我们的公立高校,随着校产企业的改制、外来务工人员的引进,特别是教师聘任制度的推行,以及各类评审、评奖、评优中不正之风的抬头,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被漠视、遭侵害的个案也时有所闻。可见,高校等事业单位同样需要呼唤工会的“维权”功能。

  现在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与“全面惠及”切实地呼唤着工会的“维权”功能;另一方面,我们的工会在总体上还不能说积极地回应了这一“呼唤”,工会在发挥“维权”功能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难点。例如,怎样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使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得到维护;怎样在外企中普遍组建工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怎样结合高校特点,发挥工会“维权”功能;怎样切实保障带头“维权”的工会干部的权益,这些都亟待研究与解决。

  须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如若不能有效地发挥好“维权”功能,不能切实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那末,不仅工会有可能失去广大的职工,失去自己存在的基础,而且会影响到党和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关系,影响到党的阶级基础、国家的阶级性质。“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性质的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就会大打折扣。在建设小康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切不可忽视了这一点。

  二、“全面建设”呼唤工会的“民主”功能

  小康社会须“全面建设”的第二要义即“全面发展”,是我们在“发展观”上的一次升华。它并非否定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而是要在继续抓紧经济建设的同时,重视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发达国家之所以不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是因为他们不需要强调----除非发生战争,他们一直在这样做。而我们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针对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一特定历史背景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有些人把“中心”视为“全部”,忽视了“其他”;把“首要”视为“只要”,忽视了“还要”;把“第一”视为“唯一”,忽视了“第二”、“第三”,甚至出现了以破坏自然环境、挤压文化卫生、忽视政治建设为代价去“发展”经济、“发展”GDP的错误做法。长此下去,其后果是严重的。笔者认为,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社会利益在不断分化与清晰化,传统的社会结构朝着分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人越来越认清并重视自身利益之所在。正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追求与维护,人民群众越来越需要进行不同利益诉求的表达,这样,民主政治便开始获得了现实的利益驱动力。笔者认为,当今中国,不仅是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日益增长(20多年前,官方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中就已指出了这两个“需要”),而且,政治(参与)需要也在日益增长(此点未见有人明确指出)。现实中,竞选、上访、工潮等的骤增,便是明证。应当说,这是市场经济之政治效应。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问题在于,我们如若只顾GDP,不顾政治发展,不去健全民主的制度、体制与机制,那末,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政治参与就难以在体制内正常、有序地进行。相反,只能在体制外泛滥失序,从而演化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碰撞、冲突与对抗。它很可能会阻断我们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此,强调小康社会须“全面建设”、“全面发展”,非常及时。它要求我们将“重点论”与“全面论”结合起来,坚持“科学发展观”,既“扭住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不放”,又重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既要重视“物质文明”建设,也要重视“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③

  “政治文明”的概念几乎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提出的,它指的是人类在政治领域(公权领域)的创造成果。人类政治文明经历了“传统”与“现代”两大发展阶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属于现代政治文明的范畴,其基本特征就是民主。民主在我国体现为三个层面:一是,(执政党)党内民主。二是,国家(政权)民主。三是,社会民主。这三个层面的民主,在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分别处于主导性、主体性与基础性的地位,同时又互相关联互相促进。工会与人民政协、职代会、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作为社会“自组织”这一点上相同或相近,它们从不同角度发挥各自的民主功能,从而构成我国的“社会民主”。

  工会从职工的角度发挥民主功能。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或教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可以工会的名义直接向本单位行政管理层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全国与各级地方总工会推选若干会员,作为本级政协的一个组成单位(团体)在政协中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各级工会还可通过党组织和人大、政府等渠道(如参加相关的听证会、调查会,委托人大代表转达等),向党政系统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以期影响公共决策。这些都可视为工会发挥民主功能的具体途径。

  不过,有一种提法需要纠正,即所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有工会参加”④。众所周知,根据宪法与选举法规定,除了人民解放军可以按职业(系统)选举人大代表外,其余均按地区或选区选举人大代表。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无论如何工会是不能选举人大代表的,那怎能说“各级人大应有工会参加”呢?这种提法很可能出于两点误解。其一,选举法确实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有人是否将工会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误解为“工会参加”人大了?其二,有的工会干部确实被选为了人大代表。有人是否将人大代表的工会背景误解为“工会参加”人大了?

  工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协,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人大,这是现行制度所规定的。尽管这样,正如前文所述,工会依然有多种途径可以发挥其民主功能。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工会还没有充分通过这些途径发挥好民主功能。例如,工会在政协中参政议政的“声音”就不如各民主党派,有的高校或其院系的工会行使民主功能仍流于形式,等等。

  须知,职工的利益诉求与政治参与需要实际上在日益增长,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全面发展”实际上在呼唤工会的民主功能。如果工会不能有效地回应这种“呼唤”,不能适应职工的利益诉求、政治参与需要,那么,有人会不会利用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另立工会?会不会冒出像波兰“团结工会”一类的组织与现有的工会抗衡?在建设小康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这种警觉。

  三、理顺关系,发挥功能,回应时代“呼唤”

  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向工会“维权”和“民主”功能发出的“呼唤”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正是工会大可作为的时期。我们的工会理应通过大胆的实践与探索,切实发挥好“维权”和“民主”这两项各有侧重,互有联系的功能,以此回应时代的呼唤。本文认为,在实践与探索中工会除了应重视自身建设外,还需要注重理顺以下一些关系。

  1.与党组织的关系。

  政党是当代世界的普遍现象。我国的政党制度决定了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领导不同于党内上下级组织之间的领导,即不是基于发号施令和纪律约束来实现的,而是基于工会对党的正确性的认同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党组织经常就工会工作的方向性、原则性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而工会在认识到这些主张的正确性后自觉地将其作为自己行动的指针。这样,也就意味着党以其正确的主张“带领”与“引导”着工会的行动。“带领”与“引导”,便是“领导”。

  党的领导也是对工会工作的一种支持。在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治影响力最大、最强、最广的坚强组织。没有党的支持,工会就较难克服一系列障碍与难题。因此,工会应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争取党组织的支持。

  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不是包办工会的具体事务,而是在把握工会的方向与原则的前提下,支持工会依照法律与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维权”、“民主”等各项功能,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为此,工会既要自觉接受并争取党的领导与支持,又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大胆开展实践与探索,而不能将“依靠党的领导”变成“依赖党的包办”,不能让“先锋队组织”变成“群众性组织”。

  2.与职工的关系。

  工会的“根”是广大会员与职工群众。脱离了党组织,工会就没有“方向”;脱离了会员与职工,工会就没有“根基”、没有“力量”。加强工会与职工的联系至关重要。小平同志曾指出:“工会组织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⑤。

  首先,工会干部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过程,包括候选人的醖酿、提出、协商及投票等各环节,都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党组织可以推荐候选人,但不能“保证必须当选”,应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少数人指定工会干部的现象,必定会影响职工对工会的认同程度。

  还有,各级工会干部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到普通职工之中,调查研究、体察民意,特别应多“下访”有困难、遭侵权的职工,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应创造多种渠道(如电子网站、电子信箱、工会接待日、信访接待处等),方便职工到工会反映情况。做到干部“下访”与职工“上访”相结合。

  最重要的是,工会在掌握实际情况后,应立场鲜明地站在遭侵权的职工一面,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到底;应敢于向有关方面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防止“和稀泥”、“掏浆糊”,当“和事佬”,患“软骨病”,因为这与工会的“维权”功能背道而驰。防止听而不言、该说不说,怕得罪而甘当“哑巴”,因为这与工会的“民主”功能极不相称。工会最能吸引职工的一面,不是文娱演出、体育比赛,而是当职工遭侵权、有要求时工会能为他们撑腰、代言。

  3.与本单位行政的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工会应支持本单位行政(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同时,工会应保持一定的独立地位,防止出现对于行政的依附性,这样才能保障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的效度。当发现本单位存在忽视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工会应及时向行政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答复与改进。当发现本单位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后,工会应立即发挥“维权”功能,制止侵权行为, 要求行政采取必要的善后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本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时,工会应代表职工同行政等有关方面协商,要求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协助做好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工会的“维权”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追求职工与行政的“双赢”。笔者认为,言之有理。但,需要强调,这种“双赢”必须是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前提的,而不是名为“双赢”实为放弃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处理劳资纠纷的时候。

  4.与法律的关系。

  在一个正在逐步迈向法治的国家里,工会的一切活动理所当然要依法进行。这无疑意味着工会应当增强守法观念,不能超越法律而行为。但,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强调一下问题的另一面,即工会应当善于“用足”法律,不能有法而不用(不作为)。应当说,经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就总体而言是一部比较全面比较完善的法律。其中对工会“维权”功能的突出,对组建工会的保障,对工会干部维权行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行为的处罚,对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都为工会发挥“维权”、“民主”等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近期,有关工会组织在与沃尔玛等外资企业交涉组建工会问题时,依据工会法而力争,取得初步胜利,是一范例。但是,工会如何充分“用足”法律,仍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此外,我们的法律(包括工会法)也还需要继续完善。各级工会在依法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法律的某些内容存在着不切合实际或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也可能会创造出一些新的经验,这些都值得向国家立法机关反映,以便国家立法机关在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时作参考。应当说,这也是工会发挥 “民主”功能。

  5.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似应明确三点:

  首先,工会有权利也有责任经常向国家政权机关反映职工意见与要求。尤其在国家立法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工会法要求,主动听取工会意见时,工会更要拿得出有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其次,工会要增强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监督的观念,比如在经费使用方面。再次,工会在“维权”受阻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时,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确信,随着以上各种关系的逐步理顺,工会一定能发挥好

  “维权”与“民主”等功能,很好地回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呼唤,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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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 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9页。

  ② 参见[美]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及“译者前言”。

  ③ 引自中共十六大报告。

  ④ 见《劳动法学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⑤ 引自《邓小平文选》第  卷,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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