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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总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

  (二)任务

  1、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完善企业经营管理。

  2、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畅通劳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规则

  l、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50人以下的企业应实行职工大会制;50~100人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如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2、职代会届期为3年或5年,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审定。职代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3、职代会须有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审议表决事项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决定,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

  二、职代会代表

  (一)代表的构成

  1、享有政治权利的,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经选举产生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2、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50%,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不超过20%。

  3、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较多的非公企业应有农民工代表。

  4、职代会可以设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比例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的10%。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代表的产生

  1、职代会代表一般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应到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2、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可连选连任。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代表的名额

  1、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企业,职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2、职工人数在100人~500人以内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30人,一般在30~80人。

  3、职工人数在501人~1000人以内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80人,一般在80~130人。

  4、职工人数在1001人~2000人以内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130人,一般在130~180人。

  5、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180人,一般不超过300人。

  (四)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代表的义务

  1、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诉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及增补

  1、职代会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职代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无故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予以撤免。

  职代会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职代会代表,并在下次职代会上予以确认。

  三、职代会的召开

  (一)职代会筹备阶段

  职代会筹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选举调整代表、征求和确认职代会中心议题、确定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小组、准备大会工作报告和专项议案等事项。

  (二)职代会会议阶段

  1、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

  (1)通报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2)听取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代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6)审议通过职代会主席团名单,协商产生大会执行主席;

  (7)审议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

  (8)决定职代会其他有关事项。

  2、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1)报告职代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报告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交缴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4)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事项的情况报告;

  (5)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6)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7)选举产生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表决;

  (9)大会总结。

  (三)职代会临时会议

  1、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代会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三分之一以上职代会代表提议召开职代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四、职代会职权

  (一)知情参与权

  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情况的报告、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草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企业规章制度、裁员方案等相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权

  选举和罢免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四)检查监督权

  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交缴情况、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五、职代会组织机构

  (一)职代会主席团

  1、主席团的组成

  (1)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应由职工代表、工会负责人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组成,人数一般为7~21人,其中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2、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审议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职代会联席会议

  职代会联席会议是指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的处理涉及职工民主管理问题的常设机构。

  1、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的成员应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工会负责人组成。

  2、召开联席会议的条件

  (1)发生涉及企业非全局性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2)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部分问题需要授权进行修改或补充的。

  3、联席会议议案的认定

  联席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结果,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职代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如职代会否决联席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对议案进行修订,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三)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职代会换届或新建职代会,以及增补职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

  1、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1)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工会、劳动人事等部门的人员和一线职工代表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人员名单由工会提名,在预备会议上确认。

  2、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代表是否具备代表资格;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形成专项书面报告,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四)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

  1、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1)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受职代会领导。一般应设置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小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小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小组)、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小组)等,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企业规模小、职代会人数少的,可以设立综合民主管理委员会(小组);

  (2)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代会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企业主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3)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名单由工会提名,经职代会预备会议审议,在正式会议上表决通过。

  2、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1)征集提案,做好各项议案和专题性调研审议的准备工作;

  (2)组织开展对职代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和有关专项内容的监督检查活动;

  (3)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职代会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提案制度

  1、职代会提案制度是指职代会代表在职代会开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向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提请立案处理的制度。

  2、提案应由一名提案人和两名以上附议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采纳的提案,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下次职代会作专项报告。

  (二)职代会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1、职代会代表巡视检查制度是职代会代表对职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检查的制度。

  2、巡视检查一般由工会牵头,以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为主,组成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组进行。

  3、巡视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

  4、巡视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如实地反馈给被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5、巡视检查的情况应在下次职代会上作专项报告。

  (三)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

  1、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是指职代会代表对本单位职代会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实效性作出客观评价的制度。

  2、职代会质量评估可在职代会正式会议之后或职代会闭会期间进行,一般采用职代会代表填写《质量评估表》的形式。

  3、质量评估内容包括职代会会议的质量、职权的落实、工作制度的执行、代表职责的履行,以及职代会代表的培训等方面。

  4、工会与行政应根据质量评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质量评估的结论和整改情况应在下次职代会上作专项报告。

  七、职代会工作机构

  (一)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工会在职代会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向职工宣传职代会制度的性质、任务、作用,指导职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负责职代会代表管理,组织职代会代表选举、培训与述职,承担职代会的组织工作。

  (三)工会组织在职代会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1、会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代会代表,组织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议案,提出大会议程,根据需要,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

  2、会中:负责大会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3、会后:组织宣传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大会决议,及时处理提案,汇总整理职代会文书档案,做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八、附则

  1、本规范所指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本规范与国家和上海市制订、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3、本规范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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