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农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保养老金增长水平,按照人均月养老金增加35元左右安排。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年龄偏大、月养老金低于309元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二、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增加养老金的具体办法,逐步提高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缩小区、县内养老金水平的差距。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各区、县(含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